臨夏州脫貧攻堅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三個區分開來”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和省委《實施意見》,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牢固樹立和大力發揚敢為人先、敢打頭陣、敢死拼命的精神,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敢於負責、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堅決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容錯糾錯,是指州縣鄉三級黨政組織及黨員幹部,在推進脫貧攻堅各項工作中,主要因為主觀過失、缺乏經驗或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偏差,但符合相關包容糾正條件及情形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責任追究。

第三條 容錯糾錯應當遵循和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挺紀在前,注重嚴守底線;

(二)堅持政策依據,注重精準甄別;

(三)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寬嚴相濟;

(四)堅持容糾並舉,注重激勵擔當;

(五)堅持事業為上,注重鼓舞鬥志。

第二章 容錯糾錯適用情形

第四條 精準把握容錯糾錯的政策界限,寬容黨員幹部在脫貧攻堅工作改革創新、幹事創業過程中的失誤錯誤,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的要求,把握政策原則、精準甄別定性、合理容錯糾錯,保護在扶貧領域和脫貧攻堅一線想作為、敢作為、會作為的單位和黨員幹部,糾正不敢為、不願為、不會為的錯誤思想和行為,嚴查向扶貧資金財物“動腦筋、伸黑手”的人和事。

第五條 建立合理容錯糾錯機制,把支持幹事創業與嚴查違紀違規相結合,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與調動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係,綜合考慮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對幹部的失誤錯誤進行準確分析,對該容的大膽寬容,不該容的決不包容,做到甄別精準、研判清晰、處置妥當、結果合規。

第六條 在推進脫貧攻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容錯糾錯或從輕、減輕責任追究:

(一)符合黨紀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程序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公開運行的工作部署,在執行落實過程中因制定的措施不健全不完善,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

(二)在開展脫貧攻堅各項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在落實上級對脫貧攻堅部署要求中,出現工作失誤或偏差,但經集體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小團體等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四)在推進扶貧項目或重點工作時,因維護全局利益,依規依紀履職、全力以赴推動,出現工作失誤或引發矛盾,情節較輕或者社會影響不大的;

(五)因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六)在處置扶貧領域突發性事件時,因受客觀因素限制無法第一時間請示報告,但在現場果斷決策、妥善解決問題,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且事後即刻履行請示報告程序的;

(七)因上級決策失誤,並在推進過程中出現問題,本人在研究安排或具體落實時向上級提出合理化建議未被採納而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八)在扶貧領域化解矛盾糾紛、解決頑症痼疾中,因勇於面對困難問題、觸及局部或個人利益,造成一定損失的;

(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問題,或者主動挽回影響和損失的;

(十)其他符合容錯糾錯的情形。

第七條 對於落實脫貧攻堅工作主體責任不到位,對待群眾感情不真不實,推進脫貧攻堅工作不用心不用勁,導致扶貧項目建設嚴重滯後,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發生嚴重問題,以及發生重大矛盾糾紛、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導致擠佔挪用、截留私分扶貧資金,以及出現吃拿卡要、約定分成、雁過拔毛、虛報冒領等腐敗和作風問題的,堅決不予容錯免責。

第三章 容錯糾錯和免責程序

第八條 容錯糾錯和免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或個人認為符合容錯糾錯或免責情形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後7個工作日內,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追責機關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追責機關或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二)調查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申請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實事求是形成調查報告。對情況比較複雜、社會影響較大或存有爭議、一時難以認定的,受理機關或部門必須向上級黨委(黨組)或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報告後,再作出決定。

(三)認定反饋。調查核實結束後,對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作出明確認定結論。屬於免責的,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屬於從輕、減輕處理的,應在處理意見中明確表述。對不符合容錯情形的,不予免責或減責。

(四)結果報備。追責機關或部門應及時將調查認定結果報同級黨委、政府備案,並抄送具有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免責或減責對象主管部門。

(五)整改糾錯。對需要糾錯的,由問責機關啟動責令糾錯程序,向糾錯對象發送糾錯通知書,說明糾錯事由,提出糾錯改正要求,責成糾錯對象限期提交書面整改措施和整改報告,督促整改到位。督促整改期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期滿後由問責機關組織檢查驗收。

(六)跟蹤管理。問責機關負責對免責或減責對象進行回訪教育,免責或減責對象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跟蹤管理,回訪教育、跟蹤管理期限一年,防止免責減責對象再次出現同類失誤或錯誤。對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導致在回訪教育、跟蹤管理期間,免責減責對象再次出現同類失誤或錯誤的,要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

第九條 對被免責的單位或個人,單位年度目標管理、政績和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不受影響;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評先選優不受影響;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不受影響。

第十條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免責、減責的單位或個人存在的過錯或失誤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脫貧攻堅以及扶貧領域各項工作體現在日常,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做到及早發現、及時提醒、全面糾正。對帶有規律性的問題,抓住個性、把握共性,提出治標和治本的對策建議。

(二)堅持問題導向,深挖根源、督促整改。要督促免責減責的單位和幹部,針對問題和薄弱環節,深查細找根源,分析產生問題的根源,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分類施策、合理處置。綜合運用批評教育、談話約談、函詢、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等多種方式,幫助幹部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誤;對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糾錯不到位的,應依紀依規追究責任;對心存僥倖、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查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臨夏州是“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之一,是全省乃至全國脫貧攻堅主戰場,脫貧攻堅工作艱鉅繁重,迫切需要全州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扛起肩負重擔,履行應盡之責,紮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地生根、落實見效。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起脫貧攻堅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精準把握容錯糾錯和免責界限,嚴格執行相關程序,防止混淆問題性質,特別是以容錯糾錯為“擋箭牌”,搞紀律“鬆綁”,確保容錯糾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第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堅決扛起第一責任人職責,既加強對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又信任幹部、保護幹部、激勵幹部,有效形成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幹部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的良好氛圍。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對容錯糾錯或免責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保護,消除幹部思想顧慮,鼓勵幹部積極作為。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幹部要做好思想解壓,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第十六條 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強意識形態主導權,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持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措施,既要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社會氛圍,也要防止炒作放大、引發輿論事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臨夏州紀律檢查委員會、臨夏州監察委員會、中共臨夏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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