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交通肇事後駕駛員離開現場 爲何法院仍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典型案例」交通肇事后驾驶员离开现场 为何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7年9月11日,王某駕駛三友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與曹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剮蹭,致曹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時,王某未停留駛離事故現場,於9月13日被交警攔下才知發生了交通事故。經調查,交警大隊作出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後,王某與曹某達成協議並支付了賠償款。後,車主三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因事故認定書中事實載明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王某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屬於保險條款的免責範圍,因此僅支付了2000元交強險理賠款,其餘款項拒賠。為此,三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剩餘理賠款。

法院審查各方提供的行車記錄儀、交警大隊詢問筆錄等證據後認為,王某駕駛的為重型自卸貨車,其體積較大、存在視覺盲區,在事故發生時,其右車前輪突出的螺絲與曹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微剮蹭的情況下,存在難以察覺的較大可能性,在此情形下適用免責條款對三友公司顯失公平,故保險公司不應免責,應予賠償。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員逃逸、不採取措施離開事故現場等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這樣的免責條款已為眾人周知,但並不意味著只要肇事車輛的駕駛員駕車離開現場,保險人必然可以拒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的主要依據是看駕駛員離開現場是否存在故意逃避責任的行為,即其主觀上是否有逃避事故處罰的故意,以及公安機關是否因其逃逸對其作出了處罰。比如有的駕駛員可能在事故發生後送受傷的人去就醫;或者某些大型車輛因存在視線盲區,駕駛員根本不知發生交通事故,徑直將車開走,後被認定為離開現場的情形;或者某些深夜發生在小區內的單車事故,駕駛人考慮到夜晚處理交通事故的不便,第二日早上才報警處理的,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離開現場。以上這些情形裡,公安機關均未對駕駛員的逃逸行為進行處罰,駕駛人主觀上也均不存在逃避處罰的故意,因此保險公司仍應予以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