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恐怕不只是「用詞不當」那麼簡單吧

文|朱忠保


“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恐怕不只是“用詞不當”那麼簡單吧


(▲協商。)

“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恐怕不只是“用詞不當”那麼簡單吧


(▲送錦旗。)

今日(9月25日)河南省檢察院就“魯山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返校上學引質疑”一事回應記者稱,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該案還在審查起訴中,將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並表示此前“釋法說理不充分造成輿論事件”,是“用詞不當”。接下來將加強教育培訓,考慮啟動問責程序(9月25日《新京報》)。

據此前報道,今年16歲的小趙暑期與17歲的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因當事雙方均未滿十八週歲,在檢方協調下,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方鑑於小趙主觀惡性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於9月2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後小趙返校上學。

今日(9月25日)河南省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張萍證實並解釋道,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該案目前仍在審查起訴階段,“最後法院判決,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

對於魯山檢方在介紹本案時曾使用“冰釋前嫌”“握手言和”等詞彙,張萍表示,地方檢察院宣傳報道過程中用詞不當。接下來將加強教育培訓,並考慮啟動問責程序。【轉發、留言、底部打賞、點贊、點下面廣告都是對明話頻道堅持寫作的支持!】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強調: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只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正常情況下,強姦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對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小趙作案的時候已滿16歲不滿18歲,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恐怕不只是“用詞不當”那麼簡單吧


還有,無論是強姦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是不可以改變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屬之間即使達成了某些諒解,包括經濟賠償,這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只是在量刑上考慮,不能改變性質”。既然構成了強姦罪,已經批准了逮捕,為什麼要變更成取保候審,改變其性質呢?

對於小趙的處理,自然讓人想到當年的李天一強姦案,要知道,李天一現在還在坐牢吶。若以“冰釋前嫌”“握手言和”去對待的話,李天一就該不坐牢。同樣是強姦,而且小趙還是強姦未成年少女,卻還能正常上學,有著充分的人身自由,對比一下李天一的處理,司法的公平公正何在?李天一在牢中知道此案後,估計也會覺得自己“很冤”的吧。

按照張處長的說法,小趙現在“取保候審”,回學校正常上學,仍屬“強制措施”。這就有些讓人不能理解了。我們所理解的是,“強制措施”必然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而現在小趙雖然是“取保候審”,按照法律規定,他只是不能離開居住地,對於司法機關的傳喚,應該隨叫隨到。

“少年涉嫌強姦獲諒解”恐怕不只是“用詞不當”那麼簡單吧


但他現在正常上學,有著非常的人身自由,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只要不離開居住地,想到哪裡去都行,哪來的“人身受限”,哪來的“強制措施”?讓一個強姦犯有著充分的人身自由,僅僅是“用詞不當”嗎?筆者再直白一點問,對於起點刑是3年的強姦犯,犯罪性質算比較重的了,能夠隨便就辦成取保候審嗎?

或許正因如此,所以有網友表示,當地檢察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罔顧了被強姦的少女,偏離了正義的本質與司法的公正,偏離了法律的懲惡功能。在上述案件中,就傳遞出“花8萬元就可以強姦未成年少女”這樣的錯誤信號,這不是“用詞不當”的問題,而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總之一句話,一味地強調母愛主義、寬容寬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種偏離的現象,必須加以糾正。無論如何,保護受害者,都應該優先於保護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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