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民間這樣一種說法“離婚時,一方出軌或做了對不起一方的事情,就要淨身出戶”。

其實翻遍中國的法律,也找不到“淨身出戶”這個詞,“淨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而已,而且具有不同的情形。

生活中離婚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去法院通過打官司要求離婚,一種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下面我們先來看一則離婚訴訟中的關於“淨身出戶”的經典案例:

本期案例

邵女士和張先生1995年登記結婚婚後曾共同購買一套房產,價值20萬元。雙方婚後由於性格不合,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

2014年,邵女士告到法院,訴稱張先生多次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其無法忍受,且邵女士2012年被打以後離家出走,雙方分居已滿2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平均分割那套價值20萬元的共同房產。

張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平均分割房產,因為2011年雙方曾經簽訂協議,約定如果離婚,則邵女士淨身出戶,不能分得包括房產在內的共同財產。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那麼法院是怎麼判的呢?法院判決:邵女士與張先生離婚,房屋歸張先生所有,但張先生需要向邵女士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10萬元

你可能會感到納悶,當事人已經簽訂協議,約定如果離婚的話邵女士不能分得財產,為什麼法院卻判決房屋份額一人一半呢?

法律解讀

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也就是說,當年邵女士和張先生的約定是以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為條件的,邵女士在離婚訴訟中反悔,要求平均分割房產,當年達成的協議就沒有生效。

我們再來講講自願登記離婚中“淨身出戶”的情形。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淨身出戶”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麼?

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了共識,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分得財產,那麼,情形就截然不同了。

因為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就滿足了生效條件,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在這種情況下,邵女士可就真得“淨身出戶”了。

由此可見,在不同的離婚程序中,關於“淨身出戶”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歸根結底,還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體現——自由,因為必須要對自己的婚姻負責,離婚必須要安排好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這兩件大事。

同時也是側面反映了“結婚需要謹慎,離婚更需要慎重”,畢竟“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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