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販子是該判重刑呢?還是處以極刑,你怎麼看?

對於人販子進行死刑處理,這個問題幾年裡反響很大。但是國家法律在那,說實話的確對人販子判罰太輕,法律的輕罰助長一些違法分子的惡行。但是筆者認為,對於人販子還是得對其分別對待,分別進行處理判罰。

打擊違法犯罪分子肯定是眾人支持的。功利下的氛圍,人人往錢看,如此缺乏精神塑造,很容易誤導一些人挺而走險。對於人販子為何走這條路,肯定是有利可圖,而且是收益可觀。對人販子處罰的同時,還得追究其收買人進行判罰,那才能從根本去杜絕。完善法律強化法律,違法必究大犯者重罰。

對於人販子有幾類,一個是偷人家孩子去賣給沒孩子的家庭,這個可以按正常法律去判罰,畢竟孩子是安全的,雖然可恨但是從某種角度還是沒到惡性那角度。一個是偷人家孩子進行搞殘後去路邊乞討的,已經是散失對孩子正常生存的權利,肉體和精神上多項摧殘,這種人販子必須最低20年以上重者更得處於極刑死刑,不能放縱。再一個更加兇殘的,販賣人體器官,剝奪人的生命權利,這個已經超出人的承受極限,必須無期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情節兩個以上必須死刑,以命抵命,堅決剷除如此無人性的犯罪分子,抓了絕不姑息。

對於真正人販子,社會也該見者發揚英雄主義精神,看到一個就得讓它以後長記性然後差不多送給警察處理,我們是守法公民。勇敢的與犯罪分子做鬥爭,讓社會更加和諧,我們義無反顧。切記做英雄的同時,記得防衛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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