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劉永添案打響廣東掃黑除惡鬥爭第一槍!

「扫黑除恶」刘永添案打响广东扫黑除恶斗争第一枪!

廣州普法

“劉永添案”作為農村基層幹部涉黑案件的典型,打響了廣東掃黑除惡鬥爭的第一槍。54名被告人、74名辯護律師,刷新了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理的“涉黑”案件紀錄。二審判決書長達167頁、9萬多字,合議庭五名法官輪流宣讀判決書的主要部分,近兩個小時才宣讀完畢。

隨著審查起訴工作的逐步推進,劉永添犯罪團伙的“虛假面具”被徹底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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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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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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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

隨著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庭審等階段的推進,被告人之間的衝突開始不斷顯現。專案組抓住這個有利變化,從找出的薄弱環節入手,找準突破口,合理安排訊問順序,各個突破。

如該案第一被告人劉永添在“砼利”公司有股份,但“砼利”公司改為“穗強”公司後持股人反而變為了被告人劉志釗(劉永添的兒子),有無股份是認定組織、領導者的重要依據。該股份究竟是劉永添所有劉志釗代持還是劉志釗個人股份,兩被告人互相推諉。檢察官及時調整對劉永添及劉志釗的訊問順序,改由劉志釗處問起,畫清股份轉移脈絡,結合劉永添作為村支書與劉志釗在作用、地位、影響力方面的不同,結合“穗強”公司其他股東情況,從而證實劉永添為“穗強”公司的實際股東,進而也明確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類似的情況還在第二被告人朱志高(“穗強”公司實際控制人)與被告人孔永熊(“穗強”公司總經理)之間、第三被告人陳鏡登與劉志敏(陳鏡登手下)之間存在,也都由於及時改變訊問順序,從而對指控犯罪起到良好的支撐。

審判量刑

案件審理階段,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他區人民法院在警力和警車上加強保障。荔灣區法院統籌刑庭、法警隊、辦公室、調研科等部門工作人員通力合作,加班加點、連續作戰,最大限度提升了審判工作質效。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安排工作年限較長、經驗豐富的法官助理及書記員進入專業審判團隊,在原有1:1:1的人員配備基礎上,抽調人員充實到該審判團隊中。同時將審判團隊分成三個小組,各自負責18名(共54名)被告人的相關工作,3名合議庭成員分別為三個小組的牽頭人、負責人,將任務分解到每個小組、每個人。

其次是統一定罪量刑標準,確保同案同判,由於該案涉及的犯罪事實多、被告人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及對每個被告人量刑的標準統一顯得尤為重要。為公平公正處理該案,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制定了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

記者從法院獲悉,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規避偵查與打擊的意識較強,通過公司形式為組織披上“合法”外衣,且暴力性特徵不明顯,在前期通過劉旭勇被打砸事件確立該組織在劉村地位後不再直接動刀動槍,作案手段趨軟暴力化。如通過攔截車輛、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擾、聚眾造勢、“談判”、“協商”、“調解”等其他手段實施犯罪。但上述行為屬於“軟暴力”範圍,是刑法第294條中規定的“其他手段”,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結合其他方面證據,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

二審宣判

2018年2月10日上午,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公開宣判劉永添等5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永添、陳鏡登、劉永東、朱志高四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依法數罪併罰,對該4人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至18年不等,剝奪政治權利4至3年不等,對劉永添並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對陳鏡登等3人均分別並處沒收財產3000萬元,罰金98萬元。

認定劉志釗等4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認定劉仲成、劉仲堅犯故意傷害罪。對劉志釗等5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2年9個月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以32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宣判後,除劉仲成、劉仲堅表示不上訴,劉永添等其餘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訴。2018年8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永添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

廣州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對其他53人判處20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

廣州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劉宙成在二審期間賠償被害人兩萬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劉永東在偵查階段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對劉宙成、劉永東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維持原審其他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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