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湯維建:以理念機制創新推進檢察建議規範化

「观点」汤维建:以理念机制创新推进检察建议规范化

「观点」汤维建:以理念机制创新推进检察建议规范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湯維建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途徑和方法,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08條首次確立了檢察建議制度。檢察建議在立法中的出現,具有多方面的開創性意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規範化不夠、說理性不強等原因,影響了檢察建議作用的充分發揮。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方面進一步推進檢察建議規範化改革,以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作用。

以理念創新為關鍵點,打造檢察建議的時代發力點。

所謂“理念一新天地寬”,檢察建議要開闢新的天地,邁向新的境界,理念創新須先行。對此,應改變過去幾個傾向:

➤一是應改變重剛性監督、輕柔性監督的傾向。相比於一定會產生某種效果的剛性監督而言,檢察建議確實是一種柔性監督,它重在提出建議,供被建議人參考。但是,不能將檢察建議這種柔性的監督方式看成是檢察監督軟弱化的表現,檢察建議作為檢察監督職能行使的一種方式,有其特有的適用對象、適用程序和適用效果。

➤二是應改變重檢察建議制發、輕檢察建議效果的傾向。有的檢察建議質量不高,根本原因還在於觀念上重視不夠,規範性不強。制發檢察建議主體不重視,接受檢察建議者也肯定不會重視。因此,要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在理念上首先要扭轉不重視檢察建議的傾向。

➤三是應改變重訴訟中的檢察建議、輕非訴訟性檢察建議的傾向。訴訟中的檢察建議一般有立法的明確規定,容易受到重視,比如再審檢察建議、公益訴訟中的檢察建議等,而對非訴訟性檢察建議往往重視不夠,比如非訴訟案件中的檢察建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檢察建議等。非訴訟性檢察建議同樣代表著檢察職能有序行使,也應當高度重視。

➤四是應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檢察建議的“重實體”說的是重視檢察建議中的內容表述,比如提出如何整改的建議等,但不重視檢察建議中的內容是如何來的,經過了怎樣的調查研究,是否經過了聽證和論證,等等,使得檢察建議的說服力不夠。有時檢察建議提出來,被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覺得很難回答,難以落實,因而顯得檢察建議的質量不高,其效果也就不夠理想。檢察建議的規範化改革就是要在這方面作出積極探索,使檢察建議散發出應有威力。

➤五是應改變重具體性建議、輕制度性建議的傾向,即“重微觀建議、輕宏觀建議”的傾向。現階段,在微觀層面,發送的檢察建議相對多一些,這些檢察建議固然重要,也很基礎,但檢察建議不能侷限於具體情況的描述和解決,而應通過一事解決一片,通過一案解決一批類案,尤其是應通過具體現象深入到事物的本質,找出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特別是制度層面的原因、機制層面的原因等。如果是制度問題,在檢察建議中要提出該制度應當改革;如果是機制問題,則要提出該機制應當完善等建議。當然,實踐中兩者又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往往需要結合在一起,通常需要在描述具體情況並提出建議的基礎上,再提出制度性或宏觀性深層次建議。

以體制創新為著力點,構造檢察建議的制度制高點。

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檢察建議新體制,需要將檢察建議單一性生成模式改變為綜合性生成模式。新時代對檢察建議的要求是多維的,僅僅由檢察機關從單一的視角提出檢察建議會存在侷限性,其效能將受影響,其權威性也顯得力有不逮,因而檢察建議長效機制的構建要求引進外力、外腦、外援,補強檢察建議,使檢察建議在多方合力的援助之下茁壯成長。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國家層面尋求外力,將檢察監督與人大的法律監督和監察委的國家監察有機地融合起來,形成檢察建議的“三合一”體制;

➤另一方面,在社會層面尋求外腦,包括民意代表、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或相關社會組織的觀點意見等。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促使檢察建議不僅在針對性、精準性、合理性、科學性上有了切實的保障,而且在貫徹落實、後續監督以及效能升級上有了可靠的依託和保障。

以機制創新為立足點,塑造檢察建議的權威生成點或者生長點。

檢察建議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必將逐漸發展成為越來越重要的監督方式,並將覆蓋所有監督領域,成為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抓手。檢察權威是內在地生成的,應通過檢察建議的機制化建設、規範化建設、制度化建設、程序化建設提升檢察建議的質量,向規範要質量,向質量要效果,向效果要效力,向效力要權威。檢察建議的規範化建設包括檢察建議的體制打造、制度塑造、原則構建、程序設定等多方面內容,但其中機制建設是檢察建議規範化建設的立足點,具體包括:動議機制、立案機制、審核機制、調查機制、宣告機制、發送機制、跟蹤監督機制、評估機制等。通過檢察建議的機制化建設,檢察建議的規範化程度將大大提升,檢察權威的生成也就有了可靠的支點。

以形式創新為切入點,創造檢察建議範圍的擴張點。

從目前來看,檢察建議的形式還有待精細化、專業化、周延化,有必要對林林總總的檢察建議進行條分縷析,分門別類,進而針對不同的檢察建議採用不同的規範化機制。從性質的視角看,檢察建議分為訴訟型檢察建議和治理型檢察建議。訴訟型檢察建議是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檢察建議,具有一定的剛性效力和程序規範,而治理型檢察建議則不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是檢察機關職能拓展的一種探索,規範性和程序性不足。這兩種類型的檢察建議規範化建設應有所區別,參與的主體以及相應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訴訟型檢察建議又包括實體型檢察建議和程序型檢察建議兩類。實體型檢察建議重在提出實體性處理意見,供相關方面參考。相對而言,程序型檢察建議的種類更加繁多,以民事訴訟為例,主要包括再審型檢察建議、程序違法糾錯型檢察建議、支持起訴型檢察建議、督促起訴型檢察建議、公益型檢察建議等。程序型檢察建議一般會有後續程序作為保障。但也有些程序型檢察建議缺乏後續的程序保障,如一般的程序違法的檢察建議,如果不被法院接受,因這種程序違法尚未嚴重到足以提出抗訴的程度,檢察機關則缺乏後續的跟蹤監督或強化監督的手段。

與訴訟型檢察建議有別,治理型檢察建議則分佈在不同的領域,而不是集中在司法領域。所謂治理型檢察建議,重在提升被建議單位或部門的治理能力,完善其治理體系。在目前大力強化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這種類型的檢察建議功能尤為強大,其作用更加不可或缺。具體而言,治理型檢察建議按其分佈的領域劃分,可以分為司法治理型檢察建議、行政治理型檢察建議和社會治理型檢察建議等三種類型。司法治理型檢察建議是由檢察機關向法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治理型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而社會治理型檢察建議則是檢察機關向各類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等主體提出的。劃分各種檢察建議的目的,除在檢察建議專業化、精細化、規範化建設方面具有意義外,還有實際操作意義。特別是要注意檢察建議的遞進式適用,善於從具體性監督上升到宏觀性監督,從個案監督上升到類案監督,從人的監督上升到機制的監督,從事的監督上升到體制的監督,等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