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臨時工要不要繳社保、開發票?一篇文章給你講透!

近期,有朋友在微信群裡文建築企業臨時工到底需不需要繳社保、開發票等問題,主頁君藉此機會給大家用一篇文章以Q&A的形式簡單給大家講講建築業用工開票的那些事。


建築企業臨時工要不要繳社保、開發票?一篇文章給你講透!


建築企業臨時工要不要繳社保、開發票?一篇文章給你講透!


· 問:

我公司是建築企業,外僱的臨時工是否需要籤合同?需不需要開勞務發票?用工只有20天需不需要繳納社保?不繳納的話是否有風險?


· 答:

1、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只有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的區別。無論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只要是全日制的員工都應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雙重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2、企業要區分用工關係的實際情況:

(1)如果是用工單位和自然人簽訂的合同,須在勞動合同註明:①在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中,註明工資必須是含社會保險的工資。②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事宜條款。和單位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為單位提供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支付員工的工資可以造表發放,不需要員工為單位提供發票。

(2)如果是獨立勞務提供方均不屬於和單位有僱傭關係的個人,應該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提供正規發票。個人無法開具發票,均可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的形式開具。

(3)如果是用工單位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由該勞務派遣公司給用工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凡是具備勞動關係實質的,無論是否籤合同,企業都要給員工上社保,否則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在校大學生、退休人員、非全日制的小時工或顧問等則無需繳納保險。

4、提出這個問題應該意識到不繳納社保的風險了,社保追責時限原則上無年限限制,目前已經爆出10年社保的追責追款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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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根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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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展延伸:

建築業勞務發票分為勞務派遣發票、建築清包工發票、加工及修理修配發票:

(1)勞務派遣發票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開具3%徵收率和6%稅率的發票,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差額簡易徵收5%徵收率,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6%的增值稅發票;

(2)建築清包工發票可以選擇開具適用簡易徵收3%徵收率或一般計稅10%稅率的發票,同樣適用於3%徵收率的,還有小規模納稅人、老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甲供材這幾類情況;

(3)加工及修理修配發票一般納稅人適用16%稅率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發票。

· 政策引用:

一、建築安裝服務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加工及修理修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有償維修貨物原則上應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三、稅率調整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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