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摘要:借名買房的實際出資人無法將房屋變更至其名下

原告作為實際出資方,固然有出資行為,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及借名登記的合意,原告並不持有購買訴爭房屋的買賣合同、貸款合同和交易稅費單據等權利來源憑證,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直接作出了購房決策,不能由付款事實而當然地推斷原告的付款原因即在於委託被告購買訴爭房屋,且截止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上的貸款仍未還清,抵押權仍未消滅。

判決摘要:借名買房的實際出資人無法將房屋變更至其名下

同時,因限購政策的實施,訴爭房屋也存在不能過戶的履行障礙。因此,對王東峰請求將訴爭房屋確認為其所有並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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