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發快遞 風險不可不知

隨著網絡購物的普及,快遞業的問題日益凸顯,快遞糾紛也呈上揚趨勢。今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快件延誤、丟失、損毀的賠償、貴重物品的保價及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近日,朝陽法院結合具體案例對快遞收發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糾紛進行風險提示。

貨物被遺失

快遞公司判賠原價

甲公司委託乙物流公司承運貨物,乙公司派快遞員上門收件。該快件未保價且快遞單正面印有“貴重物品、手機、MP3、電腦必須親手交接並保價,否則如有遺失不承擔責任”的提示,該段文字的字體並未顯著區別於其他內容。

後因快件未能送達收件人,甲公司主張該公司快遞員侵佔貨品並變賣後逃走,乙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則辯稱,快遞員下落不明,已做報警處理。

法院認為,快遞員收取貨物的行為屬於“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其私自侵佔是因乙公司管理不善導致,故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快遞單免責條款是乙公司單方面擬定的格式條款,且該條款排除了客戶的主要權利。此外,乙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已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用戶注意相關責任條款,故應認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乙公司按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

法官提示:快遞公司應履行安全送達貨物的義務。《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郵寄快遞時,應仔細閱讀快遞單上的相關條款,不同的快遞公司對快件遺失、損壞的條款內容不盡相同,對於明顯不公平的條款應及時與快遞公司溝通,必要時選擇其他快遞公司。

快遞員撞人

快遞公司擔責賠償

快遞員孔某無證駕駛三輪車在送貨途中,逆行與行人李某發生碰撞,後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孔某擔全責。事發後,孔某賠償李某家屬兩萬餘元。此後,李某的家人將孔某所在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而快遞公司以其未與孔某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孔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李某親屬各項費用共計43萬餘元。

法官提示:由於快遞員流動性大、個別快遞公司管理不規範等原因,目前,快遞行業內仍然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糾紛時,快遞公司往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關係為由推脫責任。而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嚴格的管理和支配關係,認定雙方是否具有從屬關係。快遞員在快遞公司的管理和支配下勞動,統一車輛標識和統一工裝,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快遞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導致的侵權責任。

快遞員打人

個人要賠償醫療費

張女士網購商品在未簽收快遞的情況下,系統卻顯示快遞包裹已簽收。隨後,她通過快遞公司的客服電話投訴了派件員王某。幾天後,王某利用掌握的住址信息,以送快遞為由進入張女士租住房屋內,手持石塊對張女士進行毆打,致使其多處受傷。為此,張女士將王某及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賠償醫療費、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認為,快遞員對張女士的傷害行為不在派件過程中實施,不屬於履行職務行為。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亦不存在共同過錯,故不構成共同侵權。最終,一審判決王某向張女士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萬餘元。

法官提示:發生糾紛應採取理性方式進行處理。遇到問題,用戶應及時向網絡購物平臺客服或快遞公司客服客觀反映情況,避免正面衝突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快遞員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保障,快遞公司應當完善投訴機制,而不是一味地通過罰款的方式處理投訴。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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