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湖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宣傳周特輯」典型案例:守護長江公益訴訟系列案件——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镜湖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宣传周特辑」典型案例:守护长江公益诉讼系列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辦案背景

長江是哺育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保護長江生態資源是每個中華兒女應盡之責。為了實現長江資源可持續發展,2016年起,每年從3月開始對長江、淮河干流等水域統一實施為期4個月的禁漁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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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長江大保護”的環境下,仍有不法分子在禁漁期間使用電捕魚設備非法電捕魚,這樣的行為對長江的生態資源造成嚴重的危害。面對不法,檢察機關主動出擊,對破壞長江生態資源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25日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對伍某叔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起訴至鏡湖區人民檢察院。該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鏡湖區人民檢察院遂對此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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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伍某叔侄在長江禁漁期內,駕駛小漁船在長江無為二號碼頭水域至蕪湖市鳩江區江北輪渡碼頭附近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的過程中被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民警現場查獲,繳獲用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鉛酸蓄電池、逆變器等工具,和長江漁獲物若干。二人還採取相同手段作案十餘次,累計捕獲水產品160餘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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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蕪湖市漁業漁政管理中心兩位水產專家鑑定,計算出該案的漁業資源補償費及人工、運輸費用合計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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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向鏡湖區人民法院對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二被告在長江指定水域投放各類本地魚種魚苗,以恢復受損的漁業資源。

案件庭審後,被告與公益訴訟人達成調解協議,並於當日將5600元賠償款交至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指定賬戶。

辦案效果

2018年6月6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與蕪湖市漁業漁政管理中心、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共同投放魚苗共計12萬餘尾,恢復受損的長江漁業資源,取得良好的效果。

文字/陳 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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