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合法避稅有哪些途徑?

在中國合法避稅有哪些途徑?

合法避稅指稅收籌劃以及形式符合法律的避稅行為。請注意區別【稅收籌劃】、【逃稅】、【避稅】的區別


合法避稅的方法有很多種,其中一部分方法需要結合企業具體的行業背景和業務類型,此類方法需要結合情況具體討論,此次暫且不表。這裡,提出一種一般性的企業節稅方法

眾所周知,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這個稅率在世界範圍內屬於較高水平,請見本文最後附表中的世界各國稅率表《List of countries by tax rates》。

因此,我們可以選擇將企業利潤保存在實體在海外所得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的子公司,而不是保存在中國大陸境內,來達到大幅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這裡,我們以香港為例。(之所以選擇香港,而不是傳統的避稅天堂例如英屬處女群島或者開曼群島,是因為香港和中國大陸的稅務機關簽署了具體的稅務互免協議,實際操作中,更為方便和有效。)

香港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6.5%,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因此,假如我們選擇將100萬元的利潤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陸的話,企業可以節約的稅額為8.5萬元。

那麼,如何能把利潤放在香港的子公司呢?通常會採用關聯方公司之間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方法。例如,使香港子公司向關聯方的大陸子公司銷售一種“高價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潤、降低大陸公司利潤,從而將利潤“輸送”至香港。

然而,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 S. 61A中滿足如下條件的交易存在反避稅措施:

  • there is a transaction as defined;
  • the transaction has or would have had the effect of conferring a tax benefit on a person (the relevant person); and
  • having regard to the following matters, it would be concluded that the sole or dominant purpose of entering into that transaction was to enable the relevant person, either alone or in conjunction with other persons, to obtain a tax benefit.

Where s.61A(1) applies, the assistant commissioner may raise an assessment on the relevant person:

  • as if the transaction or any part thereof had not been entered into or carried out (s.61A(2)(a))
  • in such other manner as he considers appropriate to counteract the tax benefit which would otherwise be obtained (s.61A(2)(b))

簡單來說,該條例規定,如果一項交易沒有其他商業實質,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稅的話,則香港稅務機關有權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無效,或對交易的價格進行調整。這樣的話,就會導致避稅失敗。

因此,若想保證避稅不失敗的關鍵就是,必須保證香港子公司銷售給大陸子公司的這個“高價商品”不會被香港稅務機關通過援引以上條款而駁回。

如果香港子公司銷售給大陸子公司一個“實體商品”,則稅務機關會考核該商品是否超過了公開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價格,來輔助判定是否不具有商業實質並唯一目的是避稅。然而,如果香港子公司銷售給大陸子公司的商品是一個在市場上無法找到同類商品的“虛擬商品”,則稅務機關認定其超過市場價值的判定將會非常困難,無法認定滿足以上s61A等條款的話,就不能拒絕該關聯方交易,因此我們就可以順利將大陸公司的利潤輸送到香港公司了,也就自然達到減稅的目的。

事實上,通常這種”虛擬商品“都是一種具有獨特性的無形資產,例如專利技術、特許權、研究報告、諮詢報告等。如果設計的當的話,這種具有特異性的產品很難再公開市場上找到同類商品價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陸和香港的稅務機關通過援引反避稅條款駁回,因此更容易實現我們通過利潤轉移達到節稅目的。

在中國合法避稅有哪些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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