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讀:《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八大亮點

最高法解读:《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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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八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確定參考價規定》)已於2018年9月1日施行。該規定共有35個條文,主要是針對目前人民法院在處置財產過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又缺乏明確規定的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以規範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行為。為了幫助大家進一步理解和把握該司法解釋,將《確定參考價規定》的特點整理成“八大亮點”問題,在此進行闡釋。

亮點一:在保留委託評估這一傳統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基礎上,新增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三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中拍賣、變賣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從而確定了委託評估是原則,不評估是例外的規則。雖然這裡規定了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情形,但是卻沒有明確由誰來確定、怎麼確定的問題。實踐中,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穩妥起見,人民法院往往還是委託評估。委託評估往往週期長,費用高,當事人負擔重。為解決這一問題,各地法院已經開始探索和嘗試新的確定財產參考價的方式。實踐表明,當事人根據自願原則協議確定參考價,向有關部門定向詢價,既快速、又無費用負擔。特別是隨著網絡大數據的發展,以大數據方式確定參考價更是便捷快速,成本低廉。為解決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這一影響網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頸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充分調研論證,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確定了四種確定財產參考價的方式。《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採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可見,在保留委託評估這一傳統的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基礎上,又新增了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三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新增的三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均具有公開、透明、高效的特點,除網絡詢價需要較低的費用外,當事人議價和定向詢價都是“零費用”。《確定參考價規定》形成了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新模式,極大地拓寬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渠道,對解決長期以來評估週期長、費用高、財產處置效率低等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二:在法定優先的基礎上,規定了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順序和適用條件。

我國資產評估法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參考價規定》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四條分別對四種確定財產參考價方式的順序和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既相互關聯先後有序,又相互獨立可以直接選用。1.法定優先原則。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委託評估的,就只能採取委託評估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2.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採取哪種方式就採取哪種方式,但如果處置的財產不能通過該種方式確定參考價的除外。3.客觀實際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議價或者下落不明的,就不能採用當事人議價的方式;如果財產沒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就不能採用定向詢價的方式;如果需要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鑑定,或者是尚不具備網絡詢價條件(網絡詢價平臺尚無數據可以詢價)的,不能採用網絡詢價方式。4.依法有序原則。如果不存在前面所說的特殊情況,就要按照《確定參考價規定》的規定,依次按照順序逐一採取。首先要採取當事人議價方式;當事人議價不成或不能的,採取定向詢價方式;定向詢價不成或者不能的,採取網絡詢價方式;網絡詢價不能或不成的,採取委託評估方式。這樣既符合法定委託評估的要求,也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同時還符合客觀實際。

亮點三:藉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數據的優勢,創設了網絡詢價的特殊規則。

藉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數據的優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是《確定參考價規定》司法解釋的創新,更是《確定參考價規定》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網絡的特點和大數據的發展趨勢,結合執行工作實際,《確定參考價規定》專門用了八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幾乎佔到規定的四分之一,對網絡詢價進行了規定,創設了網絡詢價的特有規則。除此之外,還有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就網絡詢價與其他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共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前後共計16條對網絡詢價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一整套的網絡詢價工作的新機制。網絡詢價特有的規則主要包括:1.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司法詢價平臺名單庫。2.向名單庫中所有的司法網絡詢價平臺進行詢價。3.不論一個還是幾個,只要有平臺在規定期限內出具了詢價結果的,就不准許其他平臺的延期申請。特別注意的是報告中沒有給出財產參考價的,不視為出具詢價結果。4.要對網絡詢價報告是否存在財產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等情形進行形式審查。5.經過審查,不論一個還是幾個,只要有平臺出具的詢價報告不存問題的,就不要求其他平臺進行補正。6.以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未提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亦或是異議成立但經過補正的網絡詢價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財產處置的參考價。7.網絡詢價費按次計算,以財產處置成交價為基準,支付給與其最接近的一家或者幾家司法網絡詢價平臺。

亮點四:重新確定和細化了委託評估的規則,賦予委託評估以新的內容。

雖然《確定參考價規定》明確了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但實踐中,仍有大量財產確實需要通過委託評估的方式確定參考價。因此,委託評估作為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時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針對傳統委託評估中存在的評估週期長、透明度不高、當事人負擔重等問題,《確定參考價規定》專門用了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超過了規定的四分之一,對委託評估進行了規定,重新確定了規則、細化了標準。除此之外,還有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就委託評估與其他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方式共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前後共計18條,從評估機構名單庫的建立到評估機構的選定規則、從法院委託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從異議的提出到審查處理、從評估結果的採納到評估費用的計付等一系列問題,對委託評估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一整套的委託評估新規則。委託評估的新規則主要包括:1.由全國性行業協會制定標準,並審查通過後,再推薦給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之所以這樣確定,一是考慮到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性行業協會與評估機構沒有利益關係,且不受地方影響,避免廉政風險的問題;二是考慮到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系統對名單庫中評估機構的司法評估工作進行管理,承辦人可以對評估機構的相關工作進行評價,每年系統會對評估機構進行綜合評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商請全國性行業協會不得再將其推薦進名單庫,從而加強對委託評估工作的監管。2.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人民法院搖號(系統自動進行)兩種方式確定評估機構,且一次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順序。最高人民法院研發了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在選定評估機構時,全國法院都是一個搖號規則,且由系統自動完成,並全程記錄,防止人工干預和暗箱操作。3.人民法院首先委託順序在先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4.評估期限為三十日,可以延長兩次,每次不得超過十五日。5.評估機構未在期限內出具評估報告或者補正說明,又未申請延期的,人民法院就應當通知其退回委託材料,並委託下一順序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6.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評估報告財產基本信息錯誤、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7.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評估報告的參照標準、計算方法或者評估結果等提出書面異議,評估機構未按期作出說明或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作出的說明仍有異議的,交由相關行業協會進行專業技術評審。8.財產處置成交的,評估費用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財產處置未成交的,評估費用採取實際支出的原則。9.人民法院撤回委託評估的,評估費用按實際支出計付;因超過評估結果有效期,需要原評估機構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重新評估的費用按照原評估費用的30%計付;因評估機構的原因,被人民法院通知退回委託資材的,不計付評估費用。《確定參考價規定》不但規定了委託評估的辦理程序,還規定了辦理期限和要求,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亮點五:在送達的基礎上,創設了公示發送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報告的新方式。

《執行中拍賣、變賣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這裡雖然規定了要發送評估報告,收到評估報告後可以提出異議,但是,以什麼方式發送,以什麼標準判斷為收到,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執行實踐中,有相當多的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跟法院“玩失蹤”,打電話不接、住址又沒人,造成法院無法送達,只能公告,時間長,嚴重影響財產處置效率。《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說明補正等報告後,應當在三日內發送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已提供有效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報告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獲取其有效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無法按照前述規定送達的,應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滿十五日即視為收到。從這一條可以看出,《確定參考價規定》不但確定了兩種發送方式,並且限定了條件、明確了標準。一種發送方式是送達。只要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已提供有效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另一種發送方式是公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獲取其有效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無法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的,應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滿十五日即視為收到。兩種方式從兩個方面解決目前各類報告送達難的問題,既規範了人民法院的發送行為,又解決了被執行人難尋導致公告送達期過長的問題。

亮點六:新增了網絡詢價費、委託評估費用的負擔和計付標準。

《確定參考價規定》明確了四種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方式,每種方式是否收費,以及費用的計付標準均不相同。《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網絡詢價和委託評估的費用的計付標準和費用的負擔。1.當事人議價和定向詢價兩種方式均無需費用。當事人議價,不借助第三方,無需任何費用,除法定採取委託評估方式外,任何財產都可以通過議價的方式確定處置參考價,只要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可。因此,具有便捷高效、爭議少、零費用的特點。由於只有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才可以採取定向詢價的方式。所以,儘管定向詢價的權威性和可信度高,鑑於其侷限性,不適用於所有的財產。2.網絡詢價按次計付費用。無論有多少家司法網絡詢價平臺進行詢價,這一份費用只給出具的網絡詢價結果與財產處置成交價最接近的一家或者幾家網絡詢價平臺。未按期出具網絡詢價報告或進行補充說明,人民法院因此委託評估的,網絡詢價不計付費用。3.委託評估的費用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財產處置成交價高於評估價的,以評估價為基準計算評估費用;財產處置成交價低於評估價的,以成交價為基準計算評估費用;財產處置未成交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計算評估費用;重新評估的,按照原評估費用的30%計算評估費用;因評估機構未按期出具評估報告,又不申請延期,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等,人民法院另行委託評估的,原評估機構不計付費用。《確定參考價規定》明確規定網絡詢價費及委託評估費由申請執行人先行墊付,由被執行人負擔。並且確定了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投保的方式解決費用的墊付問題。通過引入保險機制,解決因無人支付評估費用影響委託評估效率,甚至造成無法委託評估的問題。

亮點七:以提高效率為原則,明確規定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辦理期限。

之前的司法解釋只規定了人民法院給當事人發送評估報告和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期限。為了提高財產處置的效率,規範執行工作,《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共計10條對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工作中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從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到詢價、評估,從異議的提出到拍賣、變賣程序的啟動,涵蓋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各個環節,將財產查控與財產變價緊緊銜接在一起。與之前的司法解釋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重大變化:1.對原來沒有規定時限的問題,《確定參考價規定》進行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期限、網絡詢價的期限、委託評估的期限、啟動財產變價程序的期限等。這裡值得注意的有兩個期限,一是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期限;另一個是啟動財產變價程序的期限。《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後十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拍賣的,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直接變賣的,參照參考價確定變賣價。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查封財產長期不處置的問題,這也是人民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之一。2.對原來規定了時限的問題,《確定參考價規定》明確縮短了期限:一是向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發送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說明補正等報告的期限從5日內縮短到3日內;二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從10日內縮短到5日內。以上關於期限的規定,都充分體現了《確定參考價規定》效率優先的原則。

亮點八: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全國法院統一使用的詢價評估系統。

《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詢價評估系統與定向詢價機構、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的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詢價評估系統應當具有記載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搖號過程等功能,並形成固化數據,長期保存、隨案備查。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全國法院統一使用的系統,一是可以統一全國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工作的標準,規範執行行為;二是統一委託評估的搖號規則,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加強對評估機構和司法網絡詢價平臺的監管,違反規定的,按照規定除名;四是避免各地法院重複建設,節省司法資源。將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工作從線下改為線上,用系統統一規則,用系統規範行為,用系統監督管理,極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工作的公開、透明度,對解決傳統評估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權力尋租等人民群眾關切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在《確定參考價規定》施行後,建立司法網絡詢價平臺名單庫、人民法院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和詢價評估系統上線前,需要採取網絡詢價或者委託評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在選定、委託網絡詢價平臺或者評估機構時,可以暫時沿用本地現有做法或者模式,但其他相關工作應當嚴格按照《確定參考價規定》執行。詢價評估系統將與執行案件、網絡查控、失信懲戒、網絡拍賣、限制消費、指揮管理等系統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信息化系統。該系統的上線,將實現執行案件從登記立案到財產查控、從確定參考價到網絡拍賣、從款物發放到案件報結的全程留痕、全程公開、全程監管。《確定參考價規定》的施行、詢價評估系統的上線,必將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更加公開、更加高效、更加公正。

近年來,人民法院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採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別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網絡化的執行查控系統,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難題;建立網絡拍賣制度和系統,基本化解了財產處置變現難題。《確定參考價規定》的施行,解決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這一影響網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頸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進一步規範了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行為;《確定參考價規定》的施行,對於提高財產處置效率,降低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費用負擔以及提高評估各環節公開性、公正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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