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後,其宅基地可以未經集體同意私自買賣嗎?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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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後,其宅基地房屋可以由其嫡系親屬繼承,但是宅基地可以種植,私自買賣宅基地是不合法的,要經過村核實同意是否可以轉讓買賣。房屋屬私有財產有權買賣,但宅基地屬國有財產,村民有權經營種植管理,但無權私自買賣。



如果確實需要轉讓買賣,要給村委會,村土地辦認證後,房屋過戶權,宅基地可以先其房屋主人種植,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基地,沒有一戶多塊宅基地,不合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私自買賣宅基地一說。未經集體同意私自買賣宅基地屬違法行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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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明確農村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的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可以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申請宅基地。農民只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不享有其所有權,農民可以在本經濟集體內部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轉讓後就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但是如果農民將宅基地轉讓給本集體以外的人,尤其是城鎮戶口的人,一般法院會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簡而言之,農民可以把宅基地賣給本村人,不能賣給外村人,而且買了以後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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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得買賣,宅基地上房屋可以依法轉讓,但這個問題要說清楚,還是不能從面上看問題,要細細分析:

一、孤寡老人

孤寡老人一般是指無配偶,無子女,沒人照顧,年紀超過60週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六條的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農村的孤寡老人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從上可以看出,農村的孤寡老人有可能成為五保戶,但不等同於五保戶。

二、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後,其宅基地如何處理,要分具體情況。

(一)如果宅基地上無房屋或有房屋已倒塌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

(二)宅基地上能夠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

1、有人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 公民的房屋是遺產,相關人員可以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孤寡老人去世後,如有兄弟姐妹的,這些人可以依法繼承孤寡老人的房屋,並同時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2、無人繼承的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因此,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其房屋收歸村集體所有,相應宅基地一併收回。

3、五保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五保戶在去世後,其宅基地收回歸集體。

三、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後,其宅基地是否可不經村集體同意進行買賣

農村孤寡老人去世後,如按上述二合法繼承房屋的,可以將房屋出售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該村民進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除此之外,宅基地收歸集體,不得買賣。


北京行政法與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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