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上海一中院執行裁判工作情況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今天(8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召開“裁執分離助力破解‘執行難’暨執行裁判庭成立兩週年新聞發佈會”,現在為您推送的是執行裁判庭成立兩年來的工作情況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判工作情況

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執行工作就是這道防線的最後一個重要環節,破解“執行難”不僅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樹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設立執行裁判部門,負責行使與執行有關的裁判事項,審理執行程序中涉及實體權利的重大事實和法律爭議,形成審判權對執行權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是對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組織體系、運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調整和優化,是掃清“執行難”攔路虎的重大舉措。

執行機構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執行裁判庭的成立,則是執行機構改革的開端,是實現執裁分離的重要一步。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經歷了審判方式改革、審判機制改革最後向司法體制改革逐漸推進的過程。執裁分離可視為對上述司法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這是根據審判規律區分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以分權制約為核心,從而理順執行權力配置,實現兩種權利相互監督的需求。執行權分權運行模式的構建,克服了以往執行人員對案件執行全程包攬的弊端,通過加大對執行工作的監督,使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中更注重執行行為的規範,尤其在程序上更具透明,提高執行案件的公信度,增強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係人對裁決結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執行裁判庭的作用主要為:對外提供執行救濟,對內實施執行監督,既打擊執行當事人逃避、規避執行的行為,又對法院內部執行實施行為進行權力制約。

執行裁判權應定位於民事審判權,負責執行衍生實體爭議事項的解決,具體負責與執行案件有關的訴訟,通過訴訟實現對執行權的有力監督以及對當事人利益的保障。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和複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也由執行裁判庭負責審查,實現對執行實施機構的內部制約。

根據《上海法院推進執行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改革後一中院執行裁判庭的司法職能是負責訴訟程序中的涉執行訴訟審判及執行程序中的執行裁決。由此,將原歸屬執行實施部門的執行異議裁決權、執行復議裁決權分離出來,由執行裁判庭行使;將原本分散在各業務庭的涉執行訴訟統一歸口執行裁判庭受理。涉執行訴訟案件主要涵蓋了執行程序中衍生的案外人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代為析產之訴、撤銷權訴訟、代位權訴訟、折價賠償特定標的物訴訟等。

自2016年7月一中院執行裁判庭成立至2018年6月底,共審結各類案件623件,其中2016年下半年131件,2017年上半年168件,2017年下半年142件,2018年上半年182件。兩年來,收結案數字呈上升趨勢(見下表)。

司法公开|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工作情况

從結案類型看,執行異議110件,佔17.65%,執行復議241件,佔38.68%,涉執行訴訟188件,佔30.18%,司法懲罰複議案件17件,佔2.73%,非訴行政審查案件67件,佔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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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結案方式看,審結的110件執行異議中,64件為駁回異議或申請,佔58.18%,22件為準予撤回異議申請,異議撤回率為20%,24件為異議成立或請求得到支持,其中包括14件為申請追加變更執行當事人佔比58.33%、8件執行行為異議佔比33.33%、2件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佔比8.33%。

審結的241件執行復議中,197件為維持原異議裁定或決定,佔81.74%,11件為裁定發回重新審查,10件為更改原異議裁定,改發率為8.71%,23件為準許撤回異議申請,撤回率為9.54%。

審結的184件民事二審案件中,119件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佔64.67%,37件為撤訴或按撤訴處理,調解撤訴率為20.11%,28件為改判或發回重審,改發率為15.22%。

(一)執行裁判工作立、審、執有序銜接

一是優化執裁銜接細則。強化執裁銜接協作,既強調監督制約,又相互支持配合。在執行異議案件審查過程中,需要調取執行案件材料或對相關事實存在疑問的,要求執行實施部門的辦案人員予以積極配合;在執行異議案件受理後和審查結論作出後分別將相關情況向執行實施部門作通報說明,使相關執行行為依法及時中止或者恢復,保護執行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將執行裁決審查中發現的瑕疵執行行為或者不當執行行為,及時向執行實施部門予以通報,使其在之後的執行工作中及時修正,不僅解決了個案異議,更推動了執行工作的規範化,預防了類似異議案件的再次發生,起到了“治未病”的功效。

二是制定系列立審執銜接規定。針對執行裁判權運行中與立案庭、執行局以及下級法院的銜接流程的細節問題,制定《執行裁判庭與立案庭立審聯動暫行規定》《執行裁判庭與轄區法院執行復議案件工作銜接暫行規定》《執行裁判庭與執行局審執聯動暫行規定》,並予以落實。為有效解決執行異議案件立案審查難的問題,執行裁判庭專門制定了執行異議案件立案審查要素表共六份,將六類執行異議案件在立案階段的審查要點及證據材料逐一予以列明。上述立案審查要素表投入使用以來,執行異議案件的立案審查質量及效率均大為提升。

三是建立執行裁判案件前期審查制度。由於執行行為異議、案外人異議案件的法定審限僅為十五天,為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裁判庭經與立案庭會商,採取在立案時先行進行證據材料交換,將相關程序性事項在立案階段完成,同時瞭解案情並視情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此外,在執行異議案件的前期審查和證據交換階段,落實專人與立案庭做好工作對接,進一步提高我院執行異議案件立案審查規範化水平。每月底就當月異議申請材料的收受情況及待立案異議案件清單與立案庭進行確認,保證執行異議申請得到高效、有序地受理與審查。

(二)健全執行裁判權運行機制提升審判質效

一是切實落實司法責任制。制定崗位職責規定,執行裁判庭明確庭長、審判長、承辦法官、法官助理以及書記員的職責,切實落實司法責任制。如規定法官助理以輔助承辦法官辦理案件為主,工作重點放在參與庭前證據交換及調解工作,使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職責分工更為明確具體。

二是注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執行裁判庭在辦案中重視庭審實質化工作,要求審理的二審民事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其中今年二季度二審案件開庭率達到100%。對案情複雜、有爭議的執行異議與執行復議案件,一律進行聽證審查,今年以來聽證率維持在50%以上。對不進行聽證的案件,由承辦法官約見各方當事人聽取其意見,充分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是積極推進公正司法。執行裁判庭規定每週一、週三為開庭或聽證審理審查時間,保證庭審時間安排的充足及有序;將所有開庭及聽證案件在週五進行統一評議,保證評議的及時性、實質化。落實執行裁判工作的“全程留痕”,會籤法律文書承辦法官、參審法官、審判長各司其責。實行執行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公開,以公開促公正,倒逼合議庭製作法律文書責任意識和水平的提升。

四是建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查執行異議案件機制。執行異議案件作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法官、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執行裁判庭遂採取一般案件由一位法官加兩位人民陪審員、相對複雜案件由兩位法官加一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對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審查的機制。此項改革舉措對執行異議聽證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推進司法公開、助力陽光執行起到積極作用。

五是實現類案專人審理。由於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涉執行訴訟一審及二審在案件類型、審限、審查審理程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異,為確保案件及時、高效、專業處理,執行裁判庭根據現有法官的數量,確定每名法官專司某類案件的審理。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時,便於入額法官對於某類型案件的總體收案情況有宏觀的把控,及時總結立審執銜接問題,並有利於保障類案的適法統一。

六是確立背景調查制度與司法干預制度。案件受理後,執行裁判庭的法官及法官助理需要對各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背景調查,通過查閱一審卷宗、調取執行卷宗、查詢工商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當事人在全市法院的訴訟與執行案件基本情況進行全面瞭解,如當事人之間出現股東互相控股、互為同鄉等明顯的牽連關係,則應當在之後的審查審理過程中對其是否有惡意串通的可能進行合理懷疑,最大可能排除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互相串通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及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七是建立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執行裁判庭辦理的案件與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具有比較明顯的特殊性,執行異議、複議及涉執行訴訟中被執行人不僅是案件的當事人,往往也是案外人異議之訴的重要證人,如果被執行人本人或者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到場,那麼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很難做到清晰完整。為防止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逃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按照規定要求被執行人本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應訴。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則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八是依職權進行法律釋明化解涉執矛盾。執行裁判庭明確將做好法律釋明工作作為法官的工作要求之一,要求法官對執行行為並無瑕疵的異議向申請人依法釋明並告知其訴訟風險,引導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案外人依法維權。對合理訴求的執行異議,在依法釋明後,主動告知當事人可行的法律途徑尋求合理救濟,努力一次性、實質性地解決當事人之間因執行而引發的多重矛盾糾紛,取得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果。如袁某與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周某執行復議一案,均為通過審查與指導執行相結合,徹底解決涉案矛盾。

(三)多元指導提升轄區法院適法統一水平

執行裁判庭是執行體制改革中應運而生的新設機構,為使轄區各基層法院執行裁判庭儘早進入工作角色,一中院執行裁判庭積極落實對轄區法院執行裁判庭的指導工作。

首先,每年定期召開一中轄區執行裁判庭工作座談會,邀請高院及轄區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審判長等參加。通過區片交流和質量講評形式,上下級法院執行裁判庭對依法辦案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形成統一執法理念。其次,針對裁判過程中發現的本院及基層法院執行不規範等現象,及時向執行局溝通反饋,在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同時,提升轄區法院執法辦案規範化水平。最後,對轄區法院實行巡迴指導制。每季度選擇一至二家法院進行巡迴指導,履行上級法院的指導職責,推動轄區執行裁判工作質量的提高,促進適法統一。

首先,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全力抓好審判工作要務。一是正視當事人利益訴求多元化、涉執行裁判案件數量不斷增長等困難,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為主線,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審判工作全面發展;二是精心審理好疑難涉眾案件、大標的額及特殊主體的執行異議案件,加大庭審中的司法釋明力度,力爭做到案結事了,化解後續糾紛。

其次,通過加強機制建設與日常工作配合制約並舉,繼續做好服務基本解決“執行難”大局工作。一是依法有效保護各方當事人訴權,通過執行裁判,使勝訴當事人能及時兌現合法權益;二是通過涉執行案件裁判,糾正法院執行實施活動中的不規範執行行為;三是通過依法、高效裁判,樹立正確的導向,保障執行程序推進不被不當干擾而受阻;四是發揮巡迴研判機制和案例指導制度作用,進一步提升轄區法院的適法統一水平,特別是統一類案裁判尺度,減少衍生訴訟的產生。

第三,做好審判延伸工作,發揮司法案件社會價值。一是選取具有典型意義的、新類型的執行裁判案件,編撰精品案例,明確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二是加強庭審公開與法制宣傳力度,選取社會關注度高、有新聞價值的案件,進行互聯網直播與媒體宣傳,提升一中院執行裁判案件的公信力與影響力;三是研究執行裁判領域前沿課題,努力推出對執行裁判權有效運行有實際價值的研究成果。

最後,採取帶教培養與嚴格要求相結合,打造一流審判業務團隊。

一是注重資深法官審判經驗的傳承與帶教,重視對年輕同志的全面培養,鼓勵法官助理通過參與調解、主持庭前證據交換、起草法律文書等工作,全方位承擔審判輔助任務;二是注重以裁判文書為代表的司法產品質量,不斷為當事人和社會提供高水準的司法產品;三是激發幹警工作積極性,力爭將一中院執行裁判庭打造成堅守司法公正理念、業務水平精湛的審判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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