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十大「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十大“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某英等申請執行杜某梅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濱海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安某英、宋某付申請執行杜某梅一案中,被執行人杜某梅因與丈夫宋某(系兩申請執行人兒子)夫妻關係不和,在宋某服用的板藍根沖劑中投入大量安眠藥,乘宋某意識不清後,強行將宋某推入廢黃河邊,導致宋某溺亡。法院依法判處杜某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宋某父母宋某付、安某英32891.5元。

執行中,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調查,發現其無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走訪,也未能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也提供不出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現被執行人已被判處死緩,正在監獄服刑,無法採取強制措施。對申請人司法救助2萬元。

【法官點評】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往往會在判決前積極賠償以期減免刑罰,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往往是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因此,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出現執行不能的概率相對較高。本案中,法官窮盡調查措施,未能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現又在監獄服刑,無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案例二:

陳某炳申請執行王某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陳某炳申請執行王某銘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駕駛小型客車的王某銘與駕駛摩托車的陳某炳發生碰撞事故,致使陳某炳受傷。法院判令王某銘賠償陳某炳各項損失642171.89元。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肇事車輛無保險,且已報廢,被執行人王某銘身患白血病,生活在農村,無收入來源。由於申請執行人構成交通事故一級傷殘,鎮江市委政法委統一協調潤州、丹陽、丹徒三地政法委,從執行救助基金中對申請執行人給予適當救濟。

【法官點評】

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實為人生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時賠償,無疑是不幸中的“小確幸”。但實踐中經常遇到肇事方無賠償能力,造成無法賠付。本案中,法院已窮盡執行手段,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被執行人身患白血病,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難以採取強制措施。針對受害人受傷較重的情況,對申請人進行了司法救濟,體現司法執行的溫度和溫情。

案例三:

東莞市某淨化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江蘇某集團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東臺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東莞市某淨化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及蘇州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生效調解書載明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應給付東莞市某淨化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152787元及利息。

執行中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僅為1741.69元,有三輛非營運車輛及一輛貨運車但均已被他案多輪在先查封,該公司為融資對外負債已達數千萬元,早已將土地、房產和車輛進行抵押,且抵押額遠遠超過現有固定資產總值。本案執行法院無處置權,但即使有處置權,拍賣所得款項清償抵押權人尚且遠遠不夠,本案債權無法獲得清償。

【法官點評】

商業交易有風險。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有市場交易風險意識,強化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本案被執行公司為融資,早已將土地、房產和車輛進行抵押,且抵押額已經遠遠超過現有固定資產總值,即使對抵押財產進行司法拍賣,所得款項在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後,普通債權人也無法獲得受償。本案被執行人早已債臺高築,無法執行到位,屬於申請執行人應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和交易風險。

案例四:

葛某軍申請執行傅某全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灌雲縣人民法院受理的葛某軍申請執行傅某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傅某全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81750元。執行中查明,傅某全和其妻兩人在該院涉及17起案件,執行標的為208萬元,傅某全名下有一套自建商住兩用房,經司法拍賣成交價為120萬元,交納土地出讓金92萬多,由於其他案件需要優先清償的抵押債權為29萬元,本案未能受償。夫妻二人現居住在朋友免費提供的小區車庫,靠被執行人妻子攤煎餅維持生計。

【法官點評】

借款給他人用於投資,一旦投資失敗,常常面臨借款難以收回的風險。本案中被執行人因養魚缺少資金髮生借款,後水產養殖失敗、身系多案,即使將被執行人房產拍賣後,也無法償還借款,現在被執行人住在朋友提供的車庫內,窮盡所有執行手段後仍無法執行到位。

案例五:

姜某申請執行黃某提供勞務者受傷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海門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姜某申請執行黃某僱傭關係糾紛一案中,姜某在工作中受傷,法院判決黃某賠償姜某746477.95元。執行中,被執行人拼湊了10萬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並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但之後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且手機無人接聽。經調查,被執行人在法院未執結案件達26件,案涉債務金額達3384000元,因涉嫌詐騙罪,已被海門市人民檢察院批捕,並已進入刑事審判階段。執行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除一處農村宅基地住宅外,無任何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考慮到本案申請人姜某屬2級傷殘,其妻為4級殘疾且無固定工作,孩子正在上初中,生活困難,執行法院為其申請司法救助5萬元。經多方協調,當地民政部門為其辦理了低保補助。

【法官點評】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履行義務的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被執行人身負大額債務,涉嫌詐騙犯罪已被批捕,面臨多年刑期,除一處農村宅基地住宅外,無任何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同時,針對申請人家庭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執行法官為其申請了司法救助,並爭取當地民政部門為其辦理低保救助,體現司法執行對生活困難申請人的人文關懷。

案例六:

陳某申請執行孫某婚後財產分割和撫育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孫某原為夫妻,離婚後兩人因婚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育費問題發生糾紛,經法院調解:孫某給付陳某賣房款20000元,給付2014年至2016年三年子女撫養費18000元,從2017年起每年給付撫養費6000元。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孫某無房產、無股權、無車輛,無銀行存款,身患惡性腦腫瘤,積蓄都用於治療疾病,近期身體狀況較差,因疾病復發正住院治療。法院幹警與申請執行人陳某聯繫,向其告知孫某的情況,申請執行人主動聯繫了孫某讓其安心養病,欠款和撫養費先不要考慮。

【法官點評】

一日夫妻百日恩。本案系離婚後財產分割和撫養費糾紛,被執行人身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客觀上無法執行,屬於執行不能。值得點讚的是,前妻得知情況後,主動聯繫安慰被執行人安心養病,反映了“人間自有人情在”。

案例七:

王某等三人申請執行江蘇某太陽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溧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等三人申請執行江蘇某太陽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依據法院生效裁判:江蘇某太陽能有限公司應支付王某工資43460元,支付王某春53980元,支付錢某43610元。

該公司名下無土地、房產登記信息,賬戶亦無存款。執行法官多次實地走訪,該公司“人去樓空”且已停產,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因拖欠租金遲遲不付,租賃的場地已被出租人租賃給其他公司。

【法官點評】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執行案件能否執行到位,關鍵取決於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本案中被執行人企業停產倒閉,經營場地屬於租賃,公司“老總”因跑路而下落不明,窮盡執行手段也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明確有效的財產線索或財產線索,本案無法繼續執行。

案例八:

莊某申請執行劉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撞到莊某駕駛的殘疾人手搖三輪車,造成莊某受傷、車輛損壞。泗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劉某賠償莊某各項損失共計34102.65元。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劉某已近80歲,生活在農村,早年喪子,常年患病服藥,無勞動能力,也無收入來源,劉某夫妻二人依靠國家低保維持生活。

【法官點評】

本案為侵權賠償案件,侵權人已近80歲,早年喪子,生活在農村,既無勞動能力,又無收入來源,需要靠國家低保救助才能維持生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

案例九:

王某林申請執行張某紅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泰興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林申請執行張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判決張某紅償還王某林借款人民幣230000元。執行過程中,劃撥被執行人賬戶存款184元,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產,拍賣款為1282400元,因被執行人尚有其他案件,對案款參與分配後,申請執行人分得53515元,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官點評】

市場有風險,放貸需謹慎。被執行人除有本案債務外,還有其他債務需要清償,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唯一一套房產拍賣後,仍無法完全清償本案債務。執行法院已窮盡執行措施,借款人受償不能的風險只能由債權人自己承擔。

案例十:

錢某良申請執行陳某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錢某良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撞到行人陳某琴,造成陳某琴頭顱受傷,屬重傷二級。經鑑定,陳某琴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構成七級傷殘,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生效裁判確認錢某良應賠償陳某琴33萬元。常熟市人民法院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妻子剛剛過世,有一個三十多歲智障的兒子,居住房屋為農村兩間老舊平房,錢某良本人患有中風,行動不便,在一家紡織公司打掃衛生,月工資不足1000元。考慮到申請執行人特殊情況,為其申請了司法救助1.5萬。

【法官點評】

侵權人應對被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一些案件中,侵權人家徒四壁,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客觀上無法執行,這屬於社會風險。本案中,被執行人和一個智障的兒子相依為命,且本人患有疾病,只能靠打掃衛生每月賺取不足1000元的收入維持家庭生計,沒有賠償能力,造成本案“執行不能”。針對申請人受傷較重的特殊情況,執行法院為其申請了司法救助,體現了司法執行的人道和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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