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生強暴17歲女生」,檢察官調解「冰釋前嫌」,是否違規?

“16歲男生強暴17歲女生”,檢察官調解“冰釋前嫌”,是否違規?

9月2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檢察院官微發表了一篇名為《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這篇文章提到的一起涉及初中生的強姦案,讓“冰釋前嫌”成為熱搜詞。( 華商報記者 燕然)

“16岁男生强暴17岁女生”,检察官调解“冰释前嫌”,是否违规?

“一切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先”

檢察官找來調解委員會

文章披露,今年16歲的小趙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裡,小趙強行和17歲女孩小花(化名)發生了性關係。7月24日,魯山縣檢察院作出對小趙批捕的決定。文章還提及,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某要“最大限度地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小花父母8萬元。

文章令魯山縣檢察院被質疑

強姦未成年少女可以花錢擺平?

接著,辦案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於是乎,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但也正是這篇文章的轉載,把魯山縣檢察院推上了風口浪尖,涉及強姦未成年少女的惡性案件能否調解?如果真的就這樣“冰釋前嫌”地“和解”了,那是否意味著強姦未成年少女可以花錢擺平?

昨日,華商報記者多方聯繫魯山縣檢察院,希望採訪辦案檢察官韓某和魯山縣檢察院檢察長聞某某,但辦公室值班工作人員均稱放假過節,相關檢察官和負責人聯繫不上。記者又設法聯繫平頂山市檢察院,值班電話始終處於“電話正忙,請稍後再撥”。平頂山市檢察院宣傳處負責人21日晚回應媒體稱,已經注意到相關輿情,正在調查。

律師說法:強姦案不能“和解” 檢察院程序違規

初中生強姦案如此“冰釋前嫌”,程序是否違規?昨日,華商報記者採訪了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資深刑辯律師劉昌松。劉昌松表示,刑事和解不適用於強奸這種嚴重的刑事案件,魯山縣檢察院的做法涉嫌瀆職濫權。

▶華商報:魯山縣檢察院如此“冰釋前嫌”,程序是否違規?

劉昌松:公眾的直覺判斷,大多同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我認為,魯山縣檢察院的做法已涉嫌瀆職濫權。毋庸否認,本案中的嫌疑犯為未成年人,魯山縣檢察院在程序上遵循刑事訴訟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一章特別規定,辦案中力求體現“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正確的。但魯山縣檢察院在強姦重罪案當事人之間進行刑事和解,是非常不妥的。檢察機關握有國家司法權,其反覆向被害方作“工作”,要求其接受和解,被害方哪敢不接受檢察院的“建議”,這已經是地地道道的“調解”(甚至有強制調解的味道)而非“和解”。而依法律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刑事公訴案件部分也不能作刑事調解工作(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除外)。

退一步說,即使本案能夠刑事和解,檢察機關的處理方式也值得商榷。刑事訴訟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檢法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可見,

刑事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而非司法機關促成,公檢法機關在其中扮演的只是審查者、主持者角色。本案中,“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在程序上是嚴重違法的。

▶華商報:究竟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哪些案件不能和解?國家法律關於刑事和解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劉昌松: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適用兩類案件:一是民間糾紛;二是過失犯罪。強姦案很明顯不屬於民間糾紛,強姦案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所以也不可能屬於過失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是2012年刑訴法修訂時新增加的規範,是指民間糾紛引發的輕罪案件和除瀆職案以外的過失犯罪之公訴案件,鼓勵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的制度。所謂民間糾紛引起的輕罪刑事案件,是指家庭矛盾、鄰里矛盾引起的輕傷害、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誹謗等可能判處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強姦案是重罪,法定最低刑為3年,最高刑為死刑,絕不在這一類之列。

過失犯罪案件,是因不慎而觸犯刑律的案件,包括失火罪、各種肇事罪、各種事故罪等,強姦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故不在此列。

當然,強姦案的嫌疑人真誠悔罪道歉,其家屬積極向被害方進行賠償,最後取得被害方《諒解書》,法律是允許的,被害方諒解也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從寬幅度很有限,非刑事和解之法定從寬情節能夠比擬。

▶華商報:有網友質疑魯山縣檢察院和稀泥,甚至質疑辦案檢察官收取好處。魯山縣檢察院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不進行羈押,是否就等同於無罪釋放?

劉昌松:公眾對檢察院發佈的相關信息可能也有誤讀,認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結案了,這起強姦案就這樣結束了。雖然目前沒有獲得檢方的進一步解釋,但是按照法律程序,並沒有結案。

從魯山縣檢察院對小趙變逮捕為取保候審可以看出,這個案子並未因刑事和解即告終結。這是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和解只是為進一步處理案件提供了一定條件——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或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階段的刑事和解,檢察機關可適用附帶條件不起訴,或者雖起訴但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撤銷案件、不起訴、定罪免刑等,才是最終處理方式。本案最終很可能先作出附帶條件不起訴,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趙在考驗期經受住了考驗,就會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對未成年犯的一種特殊結案程序。

總之,魯山縣檢察院如此這般對強姦重案進行刑事和解,有法外瀆職濫權之嫌,還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對被害方無疑是一種次生司法傷害,而對將來類似案件如何處理,也開了一個壞頭。

期待儘快得到糾正。

“16岁男生强暴17岁女生”,检察官调解“冰释前嫌”,是否违规?
“16岁男生强暴17岁女生”,检察官调解“冰释前嫌”,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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