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看過這樣一則新聞:
晨晨和丹丹的爺爺都在佛山市租地種菜,平時住在菜地工棚。一日,60歲的蘇婆婆到菜地撿菜時,將幾個芭蕉給了晨晨吃,隨後離開。晨晨爺爺當時在場,並沒有提出異議,還讓孫子很有禮貌的“謝謝蘇婆婆”。
不久,丹丹來到菜地找晨晨玩耍,晨晨分給了丹丹一根芭蕉。幾個小時後,發現丹丹倒在地上兩手發抖,面色發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爺爺趕緊叫來在附近菜地幹活的丹丹爺爺,並撥打了110及120報警。醫護人員對丹丹進行搶救期間,從丹丹喉嚨挖出一塊直徑約5釐米表面帶血的芭蕉,不久宣佈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訴訟,請求晨晨爺爺、蘇婆婆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73萬餘元。
雖然很能夠理解丹丹父母喪子之痛,但是他們的這種做法卻不能讓人理解。他們的這一紙狀書,不禁讓人們害怕: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難道是錯誤的嗎?以後的鄰里關係該怎樣相處呢?
法院認為:無論蘇婆婆將芭蕉分給晨晨,還是晨晨爺爺、晨晨將芭蕉分給丹丹,這都是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這種分享食物的行為本身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丹丹是由於在進食過程中一時咬食過多、吞嚥過急的偶發因素致窒息死亡,是無法預見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爺爺、蘇婆婆的行為與丹丹死亡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丹丹的父母痛失愛女確屬不幸,但將不幸歸咎於法律上沒有過錯、道德上亦無不當的晨晨爺爺、蘇婆婆,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丹丹父母主張晨晨爺爺、蘇婆婆擔責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法院最終判決蘇婆婆、晨晨爺爺無罪,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這起事件卻值得我們深思。一個五歲的孩子,是需要家長的監管的。但是出事時,父母卻不在身邊,並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所以才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
觀看現今社會,諸如此類的事件屢屢發生,卻總是不能引起家長的重視,反之,一旦出事,家長總是千方百計的找別人的過錯,或者說強加給別人責任!
尤其是現在的教育。一旦學生出事,不管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事件,家長一定會說,是學校的責任!大鬧學校,要求賠償!有時候,真的都會懷疑,家長生下來小孩是幹什麼的?
一高中生,週末私自下河洗澡溺水身亡。家長帶著兩車人,在學校門口拉橫幅,大喊學生死的冤,要求學校進行賠償。
一初中生,在中秋節法定節假日期間,去河邊拍照,不幸溺水而亡。家長說:我不知道什麼法定節假日,孩子對我說去上課了,我以為學校正常上課,學校為什麼要放假。然後也大鬧學校。作為老師,好像從來沒有聽說過哪條法律說老師有義務還要告知學生家長什麼是法定節假日的。如果真要這麼推算上去的話,那應該還得怪計生局。都怪計生局,給家長開了準生證。以後建議,家長要進行考試,要了解什麼是對孩子有危害的,什麼是法定節假日學校是要放假的等等,如果考試合格,才給家長髮放準生證!
安徽省利辛縣的一檔關於老師的奇葩話題:端午節放假在即,利辛縣教育局組織各校校長召開防溺水安全會議,教育局長下令各學校教師承包1到2個池塘巡檢,出了溺水事故追究教師責任。
這當真是教育界的一大傳奇笑話,被外國人看到,怕是要笑掉大牙!就想請問一句:假期期間,老師都要去巡視池塘,這個時候家長應該做些什麼呢?難道學生只是老師的,卻不是家長的嗎!
五歲孩子吃了好心鄰居給的芭蕉而窒息身亡,中小學生放假期間溺水死亡,家長都在追究別人的責任,追究學校的責任,敢問什麼都是別人的責任,監護人的責任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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