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還真不能隨意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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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寶強、馬蓉離婚大戰風波再起。在離婚案宣判之後,馬蓉以自己是王寶強持股公司隱名股東為由,起訴要求查閱公司相關賬目以及財務報告。
其實這個案子歸根結底說的是『股權代持』的事兒。之前咱們也做過幾期關於『股權代持』的普法專欄,今天,藉著王、馬大戰的東風,咱們再來說說這個企業法律風險防控中繞不過去的關鍵點——『股權代持』。
案例背景(轉自《新京報》):
日前,馬蓉起訴稱,2016年4月,被告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出於融資的需要,由公司股東王寶強與原告馬蓉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確定由公司股東王寶強代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權,馬蓉為被告公司的隱名股東。
2016年8月,被告公司在未經馬蓉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辦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工商變更登記,導致馬蓉無法知曉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真實財務狀況等,該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馬蓉的合法權益,馬蓉已於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公司發出書面申請書,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財務報告及會計賬簿供原告複製,但被告公司一直拒絕提供。
為此,馬蓉依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馬蓉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提供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間的會計賬簿以供馬蓉查閱。
據查詢,王寶強是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的創始人和持股股東。根據2016年王寶強與馬蓉離婚時的媒體報道,當時工商信息顯示寶億嶸影業的法定代表人仍為馬蓉,目前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
一、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二、為什麼有些股東會選擇『股權代持』?
1、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不便於公開,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5、 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
三、如何規避『股權代持』法律風險?
1、慎重選擇代持對象,並提前考慮減少代持稅負成本問題。
2、在《股權代持協議》中儘量明確各種風險解決方案。
3、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律師微評:
(參考《新京報》快訊)
這個案件屬於重複起訴,雙方的離婚糾紛案中包括對王寶強與馬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中便包括了公司出資等相關財產。現離婚糾紛案仍在上訴當中,尚未審結。
馬蓉在本案中提出的訴求,均已被離婚糾紛案包括、覆蓋、吞併,與離婚糾紛存在競合。按照法律規定,馬蓉基於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訴訟請求同時向兩個法院提出權利主張,屬於重複起訴,應被法院駁回。同時,馬蓉不是適格原告。目前馬蓉並非寶億嶸公司的股東,未記載在股東名冊,無權行使查閱、複製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賬目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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