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中的時間匯總(小時版)

1小時

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1、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3、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48小時

1、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覆;48小時內未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

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

4、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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