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新規:離婚時,這3大類婚後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平分!

絕大多數的離婚官司,都會牽涉到財產分割問題,婚前的個人財產這個大家都知道是不用分割,但婚後出現的財產,哪些能平分,哪些不能平分,這個各位讀者可能就困惑了。如何在婚姻破裂的時候,掌握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協議或者訴訟離婚時積極爭取自己的法律權益?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以下幾點:

一、雙方約定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通過書面的形式,對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明確的個人所有的協議劃分,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以書面協議約定的為準,不會參與離婚財產分割。

2018婚姻法新規:離婚時,這3大類婚後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平分!

二、沒有協議約定的以下幾種,也屬於個人財產,不參與平分

1、夫妻單獨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2、夫妻某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夫妻某一方在接受遺囑或贈與時,明確在合同中寫明瞭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夫妻某一方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中,如果是軍人,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6、以上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利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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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後以下情形的房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分割時跟父母也沒有關係。

2、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事先有約定此房產僅為一方所有,跟夫妻雙方的父母也沒有關係。

3、婚後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那麼這個只跟父母有關,夫妻雙方都不能進行平分。

2018婚姻法新規:離婚時,這3大類婚後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平分!

一段婚姻實屬不易,需要男人和女人付出自己的情感和心血去細心維護,小編對於目前離婚率日益攀升的社會情形也深感憂慮。之所以經常發這方面的文章,是希望各位讀者能知曉,婚姻雖然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感情、道理也法律都是有所約束的。不要只婚姻中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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