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可享受這些特殊優待

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等軍地12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為退役軍人釋放諸多利好消息,一起來看看吧。

從這些方面加大就業扶持力度:

1.提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能力,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培訓體系,將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納入國家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體系,依託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等教育資源,促進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相銜接、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互為補充,不斷改善知識結構,提升能力素質。

2.加大就業支持力度,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退役軍人適當放寬年齡和學歷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加大從退役軍人中招錄公務員的力度。

3.拓寬退役軍人就業渠道,對吸納退役軍人就業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稅收優惠

4.強化就業服務,實施後續跟蹤扶持,對出現就業困難的退役軍人及時提供幫扶。

對於退役軍人創業,要給予這些支持:

1.優化退役軍人創業環境,政府投資或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可設立退役軍人專區,有條件的地區可專門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

2.退役軍人創辦中小企業,享受金融和稅收優惠,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退役軍人創業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

3.建立健全服務體系,加快建設全國貫通、實時共享、上下聯動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平臺,成立就業創業指導團隊,引入社會力量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意見強調

要把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納入績效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追蹤問效,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對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設條件、提高門檻的,堅決予以清理和糾正;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及時督查督辦;對嚴重違反政策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要加強思想政治和擇業觀念教育,大力宣傳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典型,弘揚自信自強、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引導廣大退役軍人發揚人民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再立新功。

延伸閱讀

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

“八一”建軍節前,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8月1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這是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後,首個專門針對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出臺的政策性文件。

《意見》從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安置責任、提高補助標準、接續基本保險、落實崗位待遇、實行陽光安置、加強監督考核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明確安置責任,體現了國家切實提升安置質量、不斷優化工作流程,讓退役士兵工作生活更加有保障、讓軍人更加受到社會尊崇的明確導向,對做好新時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將給退役士兵帶來什麼?

1.可選的安置地點更寬泛

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

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

同時,縣級安置任務較重的可由市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市級安置有困難的可由省級統籌調劑安排。

這意味著退役士兵在選擇安置地點時可選範圍更寬泛了。

2.可選擇靈活就業

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後,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確認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規定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3.待安排工作期間享受社會保險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按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

4.待安排工作期間可領取較高生活補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可以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領取生活補助,直至上崗。

5.由單位及時安排上崗

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6.崗位待遇更有保障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正式員工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臺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7.貢獻大的優先選崗

《意見》規定,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把退役士兵服現役期間的表現作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結合量化評分情況進行排序選崗,使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能夠優先選崗。要進一步健全“陽光安置”制度,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選崗定崗的具體辦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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