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訴中介用「虛擬地址」註冊公司 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錯

因認為提供的公司註冊地址為“虛擬地址”,導致公司“地址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女子郭某將代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地址租賃費。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認定郭某和代辦公司對“地址異常”均存在過錯,判決代辦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

2016年,郭女士因從原來的單位辭職創業,需要新註冊公司,當時郭女士還沒有找好公司的辦公場所,正在發愁的時候,代辦公司的銷售人員告知郭女士,可以通過“租賃”註冊地址的方式,先把公司註冊上,然後再慢慢找辦公場所。商貿公司給郭女士出示一張示意圖,顯示一個廠房被分割為A、B、C、D、E五個區域,每個區域裡被密密麻麻分割成上百個房間,每個房間大概3平米左右,郭女士可以“租賃”其中的三平米用於註冊公司。郭女士考慮了一下就同意了,與某商貿公司簽訂了《代辦協議》,“租賃”該地址用於註冊公司,期限為兩年,商貿公司保證該地址有效,郭女士支付費用1萬餘元。協議簽訂後,代辦公司為郭女士註冊成立了A公司。郭女士在通州區馬駒橋鎮租賃了一處辦公室,用於公司實際經營。2017年6月,在工商局的抽查中,因無法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聯繫上A公司,A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郭女士認為,商貿公司為其提供的是“虛擬地址”,導致其經營異常,應退還其地址租賃費11 520元。

商貿公司到庭應訴表示,不同意退還郭女士費用。商貿公司只是提供地址供郭女士註冊公司,該地址是有效的,不存在任何問題。A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原因是異地經營,與註冊地址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郭女士與商貿公司簽訂《代辦協議》時,其並未實際看過實際的地址,但知曉該地址只有3平米,因此,雙方就租賃地址用於註冊公司,但不實際經營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關於A公司經營異常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因此,公司的註冊地址應該與實際經營地址保持一致。現郭女士將公司註冊登記在涉案合同地址,但實際在馬駒橋鎮辦公,導致在工商局抽查時,無法通過註冊地址聯繫上郭女士,導致公司被列入地址經營異常,故郭女士對地址異常存在過錯。商貿公司在與郭女士簽訂《代辦協議》時,雙方就提供地址用於註冊公司,但不實際經營達成一致,商貿公司與郭女士應能預見註冊地址與經營地址分離的後果,因此,雙方對經營異常均存在過錯。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判令商貿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一審判決後,郭女士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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