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息!9月「提前」發放10月工資也可享受5000免徵額!

明天就到了10月份了,新個稅也要開始實施。

最近,有不少小夥伴諮詢,10月份工資該怎麼計算個稅?到底該怎麼申報?... 下面為大家一一解讀!

個稅三大熱點問題:

1、9月提前發10月工資可享受扣5000免徵額嗎?如何申報?

2、10月份發放了8月工資3000元,9月份工資4500元,10月份工資55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如何計算個稅?

3、10月份發放9月工資,是按照5000申報還是3500申報?

新消息!9月“提前”發放10月工資也可享受5000免徵額!

1、9月提前發10月工資可享受扣5000免徵額嗎?如何申報?

9月提前發10月工資可享受扣5000免徵額嗎?

可以!

新消息!9月“提前”發放10月工資也可享受5000免徵額!

新消息!9月“提前”發放10月工資也可享受5000免徵額!

詳細視頻如下:

2、10月份發放了8月工資3000元,9月份工資4500元,10月份工資55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如何計算個稅?

錯誤的計算方式:

(1)8月份工資由於不到3500元,個稅=0元;

(2)9月份工資仍然適用於35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

個稅=(4500-3500)*3%-0=30元

(3)10月份工資按照新的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計稅

個稅=(5500-5000)*3%-0=15元

合計:10月份應代扣個稅45元

正確的計算方式:

10月份個稅=(3000+4500+5500-5000)*10%-210=590元

提醒:

扣繳單位10月1日後向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只要是10月1日-31日期間實際發放的工資,不管是之前哪個月份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按照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的個稅稅率表來計算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通知”規定的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也就是說,是否按照“通知”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後拿到工資的,無論屬於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背景知識:

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新舊稅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3、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回覆:10月份發放9月工資,是按照5000申報還是3500申報?

10月1日起執行5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俗稱起徵點),指的是扣繳單位10月1日後實際發放工資時適用5000元的新標準。按照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計算稅款後,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綜上,扣繳單位10月1日後向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實務理解:

按照全國人大“決定”和“通知”安排,2018年第四季度,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月計算繳納,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包括扣繳單位於10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

無論扣繳單位10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亦或是10月內分次發放的國慶節節日補貼,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補充:應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廈門稅務)

【例1】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那麼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廈門稅務)

【補充理解】

納稅人2018年9月計稅工資包括扣繳單位於9月1日-30日期間發放的全部工資。

無論扣繳單位9月期間實際發放的是7月、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工資,只要是9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放的,都應合併作為9月份工薪所得,在10月15號前(10月份因為國慶放假,申報期將順延,具體順延時間以當地稅務局公告為準)申報,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適用3500元的舊標準和舊稅率。

關鍵句理解:

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計算稅款後,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例2】王某2018年10月10號拿到工資(不管哪個月的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適用5000元的新標準和新稅率。

【例3】王某2018年9月25號拿到工資(不管哪個月的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0月15號前(10月份因為國慶放假,申報期將順延,具體順延時間以當地稅務局公告為準)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適用3500元的舊標準和舊稅率。

特殊情況: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比如單位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即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選擇自動為每個員工生成零收入的申報記錄),並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不過用這樣的方法進行調整,員工在未來打印個人所得稅申報清單時,會有一個月的零申報記錄,不利於體現員工的連續就業情況,還請扣繳單位綜合各項因素,判斷採用上述調整方法的可行性。(廈門稅務)

【例4】個別單位“習慣”提前申報,怎麼改回正常申報期?

(1)9月發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2)10月發了員工9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10月,申報期在11月,按照單位延續“誤將”的做法,稅款所屬期認定為9月,在10月份申報期內辦理扣繳申報,適用3500元的舊標準和舊稅率。

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即稅款所屬期本應是10月,11月申報期內申報),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即在扣繳客戶端軟件中,選擇自動為每個員工生成零收入的申報記錄)

不過用這樣的方法進行調整,員工在未來打印個人所得稅申報清單時,會有一個月的零申報記錄,不利於體現員工的連續就業,個別地區還會影響員工購房、購車及孩子上學,還請扣繳單位綜合各項因素,判斷採用上述調整方法的可行性。

本文來源:大白學會計、郝老師說會計、xiaochenshuiwu、稅務總局官網,大白學會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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