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
路上車多人也多
車輛發生摩擦或者事故
也很常見
發生了交通事故
就應該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一起解決問題
可是本文中
臨沂這個三輪車主
卻不是這樣做的
2018年9月6日14時30分許,黃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臨沂市蘭山區鋁合金市場內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王某駕駛的魯QA0XXX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某不顧王某阻攔,對王某進行威脅、辱罵後駕車逃逸。臨沂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二大隊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
通過縝密偵查,走訪周邊群眾,成功鎖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
9月15日12時,肇事者黃某在羅莊區付莊鎮一工廠內被辦案民警抓獲。
黃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辦案民警抓獲肇事逃逸者黃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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