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盡相應審查義務,屬於存在過失,對擔保合同無效承當相應責任。
擔保人在公司管理和印章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對保證合同的無效具有相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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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2 10:23:09 泰尚律聯
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盡相應審查義務,屬於存在過失,對擔保合同無效承當相應責任。
擔保人在公司管理和印章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對保證合同的無效具有相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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