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捕訴合一」檢察辦案機制

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明確:“要以案件類別劃分、實行捕訴合一”。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下,尤其是在檢察機關制度授權範圍調整後的時代背景下,實行“捕訴合一”正當其時。

全面推行“捕诉合一”检察办案机制

何為“捕訴合一”?

捕訴合一辦案,是指檢察機關對本院管轄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適時介入、審查逮捕、延長羈押期限審查、審查起訴、訴訟監督等辦案工作,原則上由同一辦案部門的同一承辦人辦理。

全面推行“捕诉合一”检察办案机制

“捕訴合一”辦案機制的優勢

捕訴合一辦案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同一部門和同一檢察官對同一案件的事實認定是一致的,能減少檢察官重複勞動,大幅提高辦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捕訴合一辦案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檢察官能夠在偵查之初便以法庭審判的需求對案件證據進行親歷性審查,確保審判機關圍繞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進行審理,使法律事實無限趨近於客觀事實;捕訴合一辦案有利於全面發揮監督實效,“捕訴合一”由一名檢察官承辦到底、負責到底,能夠促使檢察官樹立責任意識,有效改變過去分段承辦、前不管後、後不知前的監督斷層局面,同時,由一名檢察官同時行使逮捕權、起訴權,能夠消除偵查人員的僥倖心理、敷衍態度,促使偵查機關在偵查之初就樹立證據意識,發揮畢其功於一役的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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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捕诉合一”检察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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