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規模化養豬造成環境汙染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王 池)沒有辦理任何資質,福建省廈門市一男子卻擅自在承包地上開設大規模養豬場,造成大面積環境汙染。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福建省環保志願者協會與被告葉某環境汙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葉某支付環境汙染賠償款91.75萬元至政府財政專戶用於環境生態修復,並在福建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003年至2005年,葉某在未取得相應的備案、審批手續情形下,擅自在承包地塊上陸續建設豬舍、管理房及固化地用於開辦規模化生豬養殖場,養殖場總佔地面積達1.4萬多平方米,生豬養殖規模近1.5萬頭。經環保機構測定,葉某養殖場距離四周村莊及道路的直線距離為500餘米,位於政府規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內。

2016年11月,廈門市環保局同安分局對葉某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停止規模化生豬養殖,並自行處理生豬、關閉或拆除養殖場。2017年1月,該養殖場被拆除。同時,城管部門認為葉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17年8月,該養殖場被確定為生豬退養轉產轉業項目。2018年1月,該生豬退養轉產轉業項目經驗收合格。

2017年10月,福建省環保志願者協會以葉某在政府規定的禁養區內長期從事大規模畜禽養殖,且未採取措施對畜禽的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進行處理,嚴重汙染環境為由,向廈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葉某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2018年5月經現場勘驗,該養殖現場已滅失,全部改造為蔬菜大棚,廈門中院遂將本案涉及的環境損害後果評估移送選定的歷思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鑑定機構作出的意見書載明:葉某因生豬養殖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的環境損害總價值為91.75萬元。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葉某在禁養區內從事規模化生豬養殖,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且環境汙染綜合化處理,造成環境汙染損害後果。福建歷思司法鑑定所作為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其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評估,並無不當,且符合本案的實際情形,故其鑑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環境損害後果的認定依據。

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連線法官■

 汙染現場滅失,損害後果如何確定

本案承辦法官王池解析,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葉某規模化生豬養殖環境汙染現場滅失後,如何認定環境損害後果,特別是在環境汙染方面公共利益的損害後果更是本案審理的難點。法院發揮司法能動性,從三個方面較為順利地解決了本案審理難點:

一是在本案當事人因環境汙染現場滅失而對損害後果存有重大爭議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查明環境汙染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託具備相關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檢測數據”的規定,啟動環境損害後果司法鑑定。

二是注意到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區別,發揮適度的職權主義原則,在當事人對本案是否鑑定及鑑定機構選定上出現爭議時,依職權啟動對環境損害後果的鑑定,並指定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

最後,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出具環境損害後果鑑定意見。虛擬治理成本法屬環境價值評估方法之一,在目前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實踐中逐步應用。本案經現場勘驗,葉某規模化生豬養殖場所被拆除,幾乎全部改造為蔬菜大棚設施,環境汙染現場已滅失。因此,根據我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環辦政法函〔2017〕29號文規定關於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觀測或應急監測不及時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生態環境已自然恢復的情形可以適用虛擬成本治理法的規定,本案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解決了環境汙染現場滅失下損害後果評估鑑定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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