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單、聯繫單被手寫添加、塗改,法院會如何處理?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遼寧古田房地產有限公司、瀋陽北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711號,審判長張代恩,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包方遼寧古田房地產有限公司,承包方瀋陽北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簽證單中”抹灰單價75元/㎡“處手寫添加“人工費”,原審認定僅指人工費。發包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發包方古田公司申請再審稱,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抹灰材料及人工全包的價格在75元左右,雙方真實意思表示75元/㎡應為全包費用。

爭議焦點:原審認定 “抹灰單價75元/㎡”僅指人工費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涉案工程抹灰及樓地面裝飾工程單價取費的問題。根據本案事實,古田公司與北方建設雙方所持簽證單內容一致,均在發生簽證原因“和睦城第一項目部施工工程的抹灰及樓地面價格”處添加了手寫的“人工費”,而古田公司的負責人王兆軍對該簽證單于2012年6月27日簽字確認,並加蓋了古田公司的公章,原審判決據此認定古田公司認可該簽證單中的75元/㎡專指人工費具有證據支持。古田公司關於涉案工程抹灰及樓地面裝飾工程單價應該按全部費用為75元/㎡的申請再審理由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四、啟示與總結

簽證單、聯繫單被手寫添加、塗改,法院會如何處理?法院會要求雙方提交簽證單、聯繫單原件,如果雙方持有的簽證單、聯繫單一致,法院會認定“添加、塗改”的聯繫單、簽證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按據此判決。本案就是就體現了這樣的裁判思路。

我也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聯繫單由“按實結算,以審計為準”被塗改為“一次性定價”,涉及金額90萬元,法院通過筆跡鑑定已經排除了發包方工作人員所為,但法院最終還是認為,雙方持有的聯繫單一致,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下判。我是從二審代理這個案子的,二審中我圍繞一審關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認定下手,指出施工方後續申報結算的行為和訴訟行為已經否定了“一次性定價”(有施工方自己申報的結算書為證),即施工方自己也不認可“一次性定價”,在結算書中把“添加塗改”的聯繫單已經重新報了單價和總價,故此,一審關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認定是錯誤的。後施工方自感壓力撤回了上訴(上訴金額200萬元),法官為了平衡勸我也撤回上訴。因我沒有理睬,最終二審法官維持原判,把我的上述觀點予以迴避。

本案啟示:發包方一定做好工程檔案的保管工作,把工程聯繫單和簽證單最好放進保險箱,並防止工作人員疏忽和內外串通將聯繫單和簽證單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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