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老家房子、自留山還在,現在拆遷土地徵用賠償怎麼算?

農村土地確權自然有了一段時間的熱點討論,各地關於農村資產的喚醒,也是有了長足的進步。

戶籍遷出,老家房子、自留山還在,現在拆遷土地徵用賠償怎麼算?

延伸到一個長期以來都很熱門的話題,就是關於拆遷類,涉及利益糾葛的過的話題,也是異常熱烈。

首先給觀點,題中所述問題,戶籍不在當地,但是有祖產在當地的情況。

是可以具備要求給予相應賠償的權利的。

秉承筆者一貫的問題解析邏輯,首先對題主問題,進行概念解讀。

但是這個要求賠償的範圍有一定的界定:

首先是房屋的求償,房屋屬於一般性物權:

涉及到徵地拆遷,有需要破拆房屋的情況,是必須依照當地的徵地政策進行相應的賠償。這點非常明晰,無須多言的。具體的法規指引,可參考《物權法》,這裡篇幅有限,就不做太多的贅敘。

其次是柴山、自留地的相關性賠償:

以及在部分地方有涉及到之前宅基地的“四旁”的概念的,即意指房屋四周,以滴水線往外延伸的一定範圍,這點在各地的標準不一樣。

這部分土地,是有其固有歷史淵源,及社會背景的,在早期的中國農村,大多數情況下,其生火做飯的燃料來源都是柴禾,故會劃去一定範圍的荒山作為集體內的農戶家的柴火獲取用途,以及早期的中國農村,生產生活多數情況下都是自給自足。就需要給每戶劃分一定面積的自留地,留作菜地及其他經濟作物的用途。

這裡就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異,多數地方在一次、二次土地責任承包的過程中,都沒有對這類的用地進行明確的權屬界定,而是僅僅以集體決策的名義,進行了口頭的劃分。但是有部分地區,卻按相應的規定,頒發了林權證及產權證。

這就導致了,在實際徵地過程中,程序上的複雜性。也是很多地方徵地過程糾紛的一個矛盾點。

解析這部分的土地,所有權屬,自然是歸屬集體所有,個人只是享受這類土地的經營權屬。這點在廣大農村都是統一的。因為在中國,個人是沒有土地的。

所以這部分土地,在涉及到徵地及拆遷的過程中,當地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部分的政策指引。

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都是,如若您的自留地及柴山上,具備有一定價值的經濟林或者經濟作物,也可以依據一般性財產進行界定,要求徵地方給予一定的“青苗費”補償。

最後,就是戶籍遷出,是否還具備有當地的徵地相應的土地賠償分紅,及相應的產業分紅。

這一點,幾乎可以肯定的,就是從法理上來講:

戶籍遷出,就不在屬於當地集體的有效居民,多數地方的集體紅利分配過程中,均按照該集體的有效戶籍人數來進行紅利發放。

關於這一點,幾乎在全國範圍內,所有的徵地拆遷項目都存在這樣那樣的糾紛存在。其具體解決辦法基本都是依靠多方協商來解決,這裡筆者也無法進行肯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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