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將實施交稅涉及數億人

“耕地占用税”将实施交税涉及数亿人

佔用耕地建房等將繳納耕地佔用稅。這是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裡的明確規定。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草案明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佔用稅。這種在耕地上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將涉及數億人。

將耕地佔用稅上升為法律具有重大意義

對於耕地佔用稅而言,並非是一個新詞,這些年農村也一直在徵收,只不過徵收的依據並非是稅法。早在1987年,國務院就曾發佈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耕地佔用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又公佈了新的暫行條例,提高了稅額標準。對於更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不少常委會委員給出具體意見和建議。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將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對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都具有重大意義。

為此要進一步澄清耕地佔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關係,並統籌研究農用地轉用徵收環節的稅費改革問題。目前,我國耕地現狀凸顯兩大問題:一是在全球耕地面積增加的趨勢下,中國耕地面積減少問題值得關注;二是巧“借”耕地違規建房並租售的現象頻繁,主要表現為三種形態,即在農業園區或耕地上直接違法違規建設“私家莊園”,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建房,或者違規改擴建大棚看護房。面對土地新的發展背景,所以草案提出“佔用耕地建房需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

最近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通過對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發現違法建設“大棚房”項目2799個,棚數3.6675萬個,涉及土地面積9869畝,購買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初步排查還發現不少地區存在流轉農村土地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問題,表現形式多以發展現代農業為名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違法佔地建設住宿餐飲、休閒旅遊等經營性場所。

針對我國耕地面積的態勢,有關人士表示,很多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佔用的都是曾經的耕地,只是經過了相應的土地徵用手續,將其變性為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商合規取得土地的來源就是這些國有建設用地,很多這類土地之前就是耕地。另外,集體建設用地在之前也大多是耕地,隨著集體建設用地的平權入市,開發商佔用耕地建房的現象會更加擴大化,只不過是在佔用耕地的過程中履行了現行法規規定的相應程序,並非意味著這些土地從來就不是耕地。

據有關機構近期發佈的《全球耕地利用格局時空變化分析》裡看到一個數據分析,2000年至2010年期間,全球耕地面積呈現微弱增長趨勢,增加面積達44173.25x104公頃,增加幅度為2.2%。從各大洲層面來看,非洲、歐洲、亞洲、美洲、大洋洲耕地面積均出現增長,但從國家層面來看,全國人口最多的農業大國中國,在此期間由於城市化推進和退耕還林政策的開展,耕地面積下降194.97 x 104公頃,減少幅度為1.05%。所以,耕地佔補平衡政策是我國針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佔用耕地不斷擴大而推出的補救措施。

違法佔地導致耕地保護愈發緊急

經過多年的持續努力,我國已初步建立起包括規劃控制、用途管制、標準核定等管控性耕地的保護框架體系。中央政府也提出目標,“到2020年全國耕地保有量不少於18.65億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5.46億畝,確保建成8億畝、力爭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目前,另一種新情況是,新型城鎮化發展背景之下,全國特色小鎮建設勃勃興起,以及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背景下鼓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局面,這無形中對我國的耕地保護也形成了新挑戰。從各項宏觀數據以及國家政策走向來看,耕地保護工作愈發緊急。

8月21日,自然資源部召開新聞吹風會,通報了14起“大棚房”問題典型案件。其中京津冀地區最為突出,北京佔4起,天津佔4起,河北佔2起。其餘4起分別發生在山西、山東、河南與安徽。需要說明的是,大棚房指以農業設施為名進行的違法建設,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時,在旁邊和內部建設“配套用房”,對外租售。這是40年城市和城鎮化進程中,違法佔用耕地建房的一些地方的某一時期的典型數據,因為利益高與違法成本低,儘管國家三令五申,但是一些人與企業往往鋌而走險,違法佔用耕地進行各種各樣形式的房地產開發。

由此帶來了兩大主要問題:一是在全球耕地面積增加的趨勢下,中國耕地面積減少問題值得關注;二是巧“借”耕地違規建房並租售的現象頻繁,主要表現為三種形態,即在農業園區或耕地上直接違法違規建設“私家莊園”,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建房,或者違規改擴建大棚看護房。自然資源部國家有關人士表示,近年來,一些地區“大棚房”問題不斷出現,侵佔了寶貴的耕地資源,破壞了正常的農業生產秩序,在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的督促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嚴厲查處了一批“大棚房”違法佔地案件,已切實發揮了積極的警示教育作用。

在農村中,耕地和宅基地是農民朋友們不可缺少的兩樣,耕地關係到農民朋友們的吃飯問題,而宅基地則是農民能夠居住生活的關鍵。近年來,隨著農村人們生活水平得高,對於住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追求高大上,甚至在耕地上建房,農村耕地減少的情況愈發嚴重, 因此,必須保護農村耕地、規範農村自建房屋,近日國家審議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目的就是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

農村的土地看似很多,但是每一寸土地的性質和作用都是固定的,耕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宅基地只能用來建設房屋等,總之不能隨意更改土地的性質。假如在耕地性質的土地上建設房屋,那麼就就會對耕地造成損害,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觸動我國18億母耕地紅線,因此農民如果佔用耕地建房的話繳稅是不肯避免的。所以,農戶為了滿足自身的住房需求,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在耕地上建房,一定要走法律程序,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這樣蓋起來的房子,住著心裡才踏實,農民朋友也不要吝惜那些稅費,不要因小失大,畢竟蓋房子的錢才是大頭,否則真到了房子被強行拆除的地步,後悔莫及、得不償失。

“耕地佔用稅”設立之目的

筆者梳理草案內容發現,針對不同佔用情況,國家設置了徵收、減半徵收、免徵,以及全額退還等四種檔位。在徵稅方面,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新法規徵收耕地佔用稅;對於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徵收。

另外,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免稅情況則包括: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對於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稅;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予以免徵。

值得一提的是,臨時佔用耕地應繳納耕地佔用稅,但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稅款。不過,對於佔用耕地建房的開發商來說,還有一套複雜的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的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而農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只有建設用地才能夠修建房屋,所以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首先需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於徵收耕地佔用稅是否會一定程度遏制開發商圈地腳步,有關專家表示,這個取決於開發商對市場的預期,如果能賺錢,則不會終止。如果不賺錢,即使政府將大量的耕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後出讓,也會流拍,土地市場從來都如此。不過,現在對於耕地的佔用,節奏實際是控制在政府手裡,而不是開發商那裡。

更為重要的是,該稅種是為了有效保護耕地,以稅收手段減少對於耕地的無效佔用和促進耕地開發而設立,在耕地佔用獲得批准環節一次性徵收,並對在2年內未進行項目建設而導致土地閒置的行為按照2倍稅額進行處罰。究其背景,其目的是以稅收手段有效保護耕地和有效利用土地,同時以稅收形成土地復墾和開發新的耕地的資金來源,來保證國民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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