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權「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

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為了調查債務人以及離婚案件配偶一方的財產線索,經常需要去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調取檔案信息。房產登記機關往往以《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了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為條件進行查詢為由,拒絕律師的查詢請求。2018年9月3日,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3行初79號判決,對該問題的處理予以明確,認定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絕提供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律師有權“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律師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前往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査詢對方當事人的房產信息。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以律師未能提供被查詢人的房屋坐落信息,違反《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為由,拒絕向律師提供房屋査詢信息。原告遂將房產登記機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產登記機關拒不履行律師申請查詢他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案件爭議焦點

律師“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的要求是否合法

判決結果

確認被告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絕向原告陳思、蔡榮鳳提供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律師有權“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之規定,律師有權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以完成與委託事務有關的訴訟事務。

房產登記機關所依據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發生衝突時,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房產登記機關應當適用法律位階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向律師提供房屋查詢服務。

律師有權“以房查人”或“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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