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長祕書偷拍竊聽內幕消息炒股,賺了10萬,被判三年

上市公司董事長秘書在給董事長打掃辦公室時看到公司對外收購文件,通過偷拍、竊聽獲得內幕消息,買入了近兩百萬元的公司股票,獲利10萬元。隨著中國裁判文書網9月19日公佈該案的一審判決書,這一離奇內幕交易案的細節得以曝光。

作者|顧志娟

董事長秘書偷拍、竊聽內幕消息

買入近200萬元股票

涉案上市公司為龍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化工”),2010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龍星化工的董事長為劉某,該案主犯蘭嬌是劉某的秘書。在2014年龍星化工一起失敗的海外收購中,蘭嬌操縱了這一內幕交易。

2014年7月28日,龍星化工董事長劉某認識了美籍華人戴某,雙方協商對龍星化工擬收購戴某控制的美國教育資產事宜達成框架性方案。2014年11月20日,龍星化工發佈《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股票停牌;2015年5月8日,龍星化工發佈《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公司證券復牌公告》,稱重組失敗,並於當日復牌。因此,龍星化工擬收購美國教育資產事宜的內幕信息不晚於2014年7月28日形成,公開於2015年5月8日。

根據劉某的證言,2014年9月份,戴某給龍星化工董秘江某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內容是對這家美國教育管理公司的介紹。江某把郵件內容打印了出來,交給劉某看,大概有六七頁紙。劉某看了之後,就把這幾頁紙放辦公桌上了,後來他找不到這份文件了,就問秘書蘭嬌,蘭嬌說她把這幾頁紙收起來了,並說為了方便以後查找,還把這幾頁紙掃描到她自己的電腦裡保存起來了。

蘭嬌平時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掃董事長劉某辦公室,整理文件,代理劉某處理內部郵件。根據蘭嬌的證言,看到董事長辦公桌上的文件是關於公司對外收購、股權變更方面的事情,當時給她的感覺就是“公司要有大動作了”,文件對她“觸動很大”,因為公司業績下滑,在2014年前後有過多次尋求轉型的意向,也有這方面的動作,但都不如這次標的大。之後蘭嬌產生了購買公司股票的意向。

另外,蘭嬌還觀察到,2014年8-11月之間,劉某和公司副董事長俞某、董秘江某頻繁出差,加上江某是負責公司證券業務的,所以她就更加堅信公司會有重大利好,股票會上漲。2014年11月17日左右,蘭嬌聽到劉某打電話時有停牌意向了,“感覺好事要來了,再不買就來不及了”,所以就在公司停牌前拋售了手頭所有的股票,另外又籌集了一部分錢,全部買入了龍星化工股票。“當時恨不得有一分錢都買了龍星化工股票,坐等收益”。

有意思的是,蘭嬌購買股票的錢還有一部分是向老闆借的。據其證言,她籌集了家中所有的資金約20萬元,另外對劉某謊稱做翻斗車生意,向他借了60萬元,都投入了股市。後來公司股票復牌後,蘭嬌把股票賣掉,還了劉某的錢。

2015年5月8日,龍星化工股票復牌第一天即漲停,蘭嬌就是在當日將其手中的股票賣出。她表示,如果證監會不查她,她肯定不賣,因為證監會查到了,她認為收益較少有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收益過多就犯罪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11月20日期間,蘭嬌使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龍星化工”股票29.2萬股,買入金額總計197.511萬元,非法獲利10.859458萬元。

最終,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蘭嬌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

獲取內幕消息來源不明

熟人被判無罪

該案中,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還有一名被告人侯永麗,是蘭嬌的熟人。檢察院指控其從蘭嬌處刺探獲知內幕信息,大量購入龍星化工股票,構成內幕交易罪。但最終侯永麗被判無罪。

侯永麗是沙河市一家珠寶行的老闆,2010年認識蘭嬌,2014年開始想要炒股,知道蘭嬌一直在炒股,就提出了讓蘭嬌幫助其買賣股票。蘭嬌掌控著侯永麗的證券賬號和密碼,幫其炒股大概有一個月的時間,大概掙了4萬元,約2014年10月底,侯永麗停止讓蘭嬌幫她炒股。

2014年11月份,侯永麗除了用自己的賬戶,還分別帶領其父母、其外甥彭某、彭某的同學、其兩個侄子、其店裡的兩個員工、其一個朋友開戶,這些賬戶都由侯永麗掌控,其總共入資大概1500萬元,都買了龍星化工的股票。2014年7月28日-11月20日期間,侯永麗控制的賬戶買入龍星化工股票金額1558.419608萬元;盈利177.881878萬元。

根據侯永麗證詞,在2014年7、8月份的時候她在網上看到龍星化工要重組的消息。她問了蘭嬌是否要重組,蘭嬌說不知道,侯永麗還問蘭嬌公司領導劉某在忙什麼,蘭嬌說領導很忙,經常出差。侯永麗由此覺得重組的消息應該是真的。後來她去龍星化工公司找蘭嬌,問蘭嬌公司的效益怎麼樣,蘭嬌說還行,她就覺得“利好消息應該是準的”。

蘭嬌稱,她得知公司要進行重組以及停牌的事情以後,沒有告訴過侯永麗或者其他人。侯永麗也表示蘭嬌沒有跟其講過龍星化工的事情。另外,侯永麗也認識龍星化工的董事長劉某,但侯在大規模購買龍星化工股票之前,沒有問過劉某公司事情。

起訴書中,僅有證人劉某證稱蘭嬌對其說過,侯永麗購買龍星化工股票的信息是蘭嬌告知侯永麗的。石家莊中院認為,一方面,劉某的證言屬於孤證;另一方面,劉某在被證監會調查時曾說其本人向侯永麗透露過龍星化工公司重組的事很順利,後其又向證監會否認該情節,偵查機關也未能將該證言予以轉化,故劉某證稱蘭嬌向侯永麗透露內幕消息的證言證明力存疑。

判定侯永麗是否有罪的關鍵在於她獲知內幕信息的來源。對此,法院的審查依據是東方財富網股吧。在東方財富網龍星化工股吧網頁,有關“重組、收購”信息,在2014年8月底至11月20日停牌公告期間,曾多次在該股吧有顯示和討論。如:2014年8月29日“重組股有先兆停牌前暴漲如長城電腦、萬好萬家”,2014年9月2日“最佳整合:重組+拉昇=發財”,2014年11月12日“今天聽龍某公司的朋友說要收購”。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侯永麗從網絡得知龍星化工可能發生“重組、收購”信息的辯解。

對於起訴書指控侯永麗在龍星化工股票停牌前,利用親屬朋友突擊開立證券賬戶,大量買入龍某化工股票的事實,相關證據證明該事實屬實,侯永麗辯解稱係為了躲避三角債務。法院認為,侯永麗的該交易行為確屬反常,但綜合全案證據,侯永麗從何處得到的“內幕信息”不明,認定其屬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並構成內幕交易罪的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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