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你應該知道這些債務糾紛的知識

小律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老婆的福音——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知識。

為什麼說是老婆的福音,因為其實在實踐中,一般的破碎家庭都是有個爛賭的老公,吸毒的老爸,就是說一般欠“高利貸”的都是男方。沒有看不起女方借錢能力的意思,只是畢竟中國大陸裡目前還是普遍“男主外”。

福音:你應該知道這些債務糾紛的知識

回到正題,小律前段時間經手了一個案件。一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涉女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原因是她在她老公借錢那段時間已經他們已經協議離婚了,她老公透支銀行信用卡借錢她是一無所知,而且她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她完全沒有必要去借那麼一大筆錢。

女當事人認為,她很無辜。當初的案件非常簡單,男方欠錢不還,銀行起訴,公告送達開庭後,法院缺席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女方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法院執行的時候封了她的銀行賬戶,女方才知道她被起訴這回事。

福音:你應該知道這些債務糾紛的知識

其實這種情況以前是屢見不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實中,女方是很難證明那個是一方個人債務,而且又是公告送達開庭審理的,女方經常不知道怎麼回事就揹負了一堆債務,也只能怪自己遇人不淑,嫁錯了人。

但是,上述的案件,再審的中院居然召開了聽證,最終接受了案涉女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原因有很多,但不得不提有部分影響是因為最高院公佈了一些新的解釋。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公佈,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加的嚴格了。

整個解釋有用的就三條: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來說,這就是“共債共籤”。因為債權人是很難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所以,只要大筆的借款,沒有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追認,以前是共同債務,現在就未必了。某些細心的朋友也許會發現,現在銀行放貸都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了。

福音:你應該知道這些債務糾紛的知識

網上有些人開玩笑說,現在是給了夫妻一方把債務全部自己扛的機會,檢驗你另一半是不是愛你的時候。生活不如意時,先把財產轉給另一方,放手一搏,成功陪你榮華富貴,輸了陪你退隱山林?

小律語錄: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婚姻是非常神聖的事,慎待婚姻,勿負勿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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