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補常識課|一字之差,男子讀博士後遭學校退站無法申訴

在南京一所學校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小羅遇到了件糟心事:自認為已經達到了博士後出站考核要求,可學校卻遲遲不批准自己的申請,最終做出了退站處理

覺得之前的努力付諸東流,小羅以學校行政不作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起訴,原因竟是“博士後”與“博士”的一字之差

上網查詢:

才知博士後出站申請早被駁回

請補常識課|一字之差,男子讀博士後遭學校退站無法申訴

2008年9月,小羅被錄取進入南京一所大學博士後流動站。2012年3月,小羅申請博士後出站。一個月後,導師張教授組織專家小組對小羅進行博士後出站答辯考核,經專家小組考核通過,然而此後小羅一直未能獲得博士後出站批准。

四年後,學校在網上作了退站處理。小羅通過博士後管理站網上查詢得知,學校原來在2013年6月就已在網上駁回小羅的博士後出站申請,至此小羅才知道未辦理出站手續的原因。

小羅認為學校不履行教育管理法定職責,於是2017年7月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學校認為:

超期達到出站要求

請補常識課|一字之差,男子讀博士後遭學校退站無法申訴

小羅訴稱,自己完成了博士後研究計劃,符合博士後出站要求。被告大學濫用國家賦予的博士後管理權限行政亂作為違法,滯留原告出站手續系行政不作為,嚴重侵害原告權利。他請求法院判決責令被告依法履行職責辦理原告博士後出站手續,承擔違法責任。

被告大學則辯稱,原告超過規定的在站期限且未按規定提出延時出站申請。原告在本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但2012年3月才達到出站考核要求,此時已經超期。而且,原告在此期間沒有提出任何書面申請。

還有,博士後與博士雖然名稱接近,但存在諸多區別。博士後是一種工作經歷,雙方之間法律關係為民事關係。

被告大學認為原告起訴被告不予出站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學校也並非適格的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解釋:

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請補常識課|一字之差,男子讀博士後遭學校退站無法申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大學針對博士後出站作出的準駁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根據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博士後經歷不屬於高等學歷教育,針對博士後出站作出之準駁行為亦不同於授予或者撤銷學位的行為。設站單位與博士後研究人員之間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而是勞動人事法律關係。

本案中,小羅針對學校作出的準駁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羅的起訴。

法官表示,我國的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已經普遍認可:大學授予或者撤銷學位的行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博士後與博士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兩者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卻截然不同。

關於學歷和學位的5個常見誤區

請補常識課|一字之差,男子讀博士後遭學校退站無法申訴

日常交流中,新聞報道中,甚至是完成了相應的學歷和學位教育的人,經常會有關於學歷和學位的混淆。那就讓我們來澄清一下吧。

1.“學歷”和“學位”

“學歷”即學習經歷,凡是完成學習過程,並達到畢業標準的,即獲得相應學歷,初中,高中,專科,本科,研究生等等均為“學歷”。“學位”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高等學校授予達到相應學習能力標準的畢業生的學業水平標誌,包括“學士”、“碩士”和“博士”三個級別。

2.“研究生”

“研究生”分為“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他們畢業以後的學歷都是“研究生”,但是學位不同。

3.“博士”和“博士生”

修滿博士學位課程學分,通過博士論文答辯以及完成其他培養環節,並被授予博士學位的人,稱為“博士”,而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不應被稱為博士,而應是“博士生”,抑或國內通稱的“博士在讀”,國外一般稱為“Doctoral candidates(博士候選人)”。類似地,也有“碩士”和“碩士生”的區別。

4.“博士後”

“博士後”是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獨立的研究工作前的過渡時期,屬於工作性質,不是學位,因此也不該用作頭銜。同時,一般稱作“做博士後”,而不是“讀博士後”。

5.“級”和“屆”

“級”是入學年份,“屆”是畢業年份。比如今年入學的同學是“2018級”,今年畢業的同學是“2018屆”。

來源 | 澎湃新聞、綜合整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