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稅務部門認定范冰冰偷逃稅款,追繳稅款及罰款近9億,如繳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陳羅彬


如何看待?明星偷稅漏稅的問題可能不止范冰冰一個,而這次范冰冰的處罰規定,起到的作用,遠不止對她一個人的影響,應該是起到肅清整個行業的目的。

國家如何處置這件事情,只要是有法可依,我們都沒必要去過多議論,起碼處理結果對娛樂圈應該算是“小懲大誡,殺雞儆猴”,這件事後范冰冰無論承擔不承擔刑事責任,一線明星的地位肯定是不保的,對她來說遵紀守法應該是個深深的烙印。

“12月31日以前,影視娛樂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要自查自糾,對偷漏稅行為進行補繳”這句話才是最大的效果,范冰冰的陰陽合同可以說是娛樂圈偷稅曝光的誘因,而能夠讓以後娛樂圈遵紀守法,才是這件事能起到的最好作用。

對這件事情的看法,無非就是告訴你,娛樂圈不是三不管地帶,最為全民寵兒的明星也不要以為自己有特權加持,違法必究,小懲大誡,下不為例!


不立而立


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稅務局終於對范冰冰偷逃稅問題有了結論,這個結果也證明崔永元的舉報是真實可靠的,崔永元的個人聲望無形中又得到提升。目前其實不是不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責任,只是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先看看范冰冰是否會拒絕繳納相關稅款罰款,如果不履行義務後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不代表以後一定不會追究,新聞報道已經說明了依據是刑法201條。

刑法201條規定了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分析一下范冰冰的偷逃稅問題,因為是首次發現偷逃稅問題,前期沒有被稅務局處罰過,且目前是通知范冰冰補繳稅費、罰款和滯納金,自然還不符合該條追究逃稅罪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分兩種,一類是前面已經因為偷逃稅被處罰兩次了,這次發現偷逃稅的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責任。還有一類就是偷稅漏稅被處罰後拒不補繳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偷稅要達到應繳稅金額10%比例以上,且金額是一萬元以上。根據目前查明的事實,偷逃稅金額和比例已經達到了,尤其是范冰冰工作室和任職的公司偷稅金額已經過億元,經紀人涉嫌毀滅相關會計憑證阻擾調查被公安部門控制,稅務局已經向范冰冰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范冰冰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如數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那麼稅務局可以將本案移送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以逃稅罪立案偵查,只要最終查明瞭偷逃稅事實,刑事責任是必然的,現在范冰冰最需要考慮的是要不要繳納這麼多偷逃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當然了,范冰冰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處罰決定進行一次拖延時間的質疑程序,不過稅務部門符合法律程序的調查處罰一般是沒有被撤銷的可能,我們看看范冰冰方面如何應對。





孤獨1749


備受關注的范冰冰案件終於有了最終結果。對范冰冰案件查收的意義非常重大。一個時期以來明星一邊天價酬勞,另一邊又偷稅漏稅、陰陽合同,人民群眾意見很大。

從范冰冰案件可以看出一些明星偷逃稅款額度是驚人的,性質是惡劣的,也說明崔永元反映的陰陽合同情況是真實存在的。更加說明國家重點查處明星偷逃稅款是完全必要與正確的。

范冰冰案件只是開端,稅務部門接下來還會重拳出擊。這不,國家稅務總局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同時,對范冰冰案件的處理是個範例。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尊重法律的宗旨。范冰冰未被追究刑責符合刑法規定。刑法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體現出對納稅人一時糊塗與失誤的寬容與對個人的愛護。




餘豐慧


倒不至於徹底完蛋了,因為只要在規定期限前將稅款、滯納金、罰款繳清,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會坐牢。以范冰冰這些年的積蓄,10個億以內還是有能力拿得出來的。不過,也絕對算是傷筋動骨了。

之前范冰冰銷聲匿跡超過一百天,好多人就想到她已經被審查,否則不可能這麼安靜,至少得有一些正面公關。今天稅務部門果然放出實錘:范冰冰通過電影《大轟炸》獲得3000萬片酬,她通過拆分合同偷逃稅款730萬元。另外,她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欠繳稅款2.48億元,偷逃稅款1.34億元。稅務部門並向其發出鉅額罰單,范冰冰需要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元。


好在只要范冰冰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所有款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范冰冰的財力,10億以內的數額都是能夠解決的,所以限期內繳清所有款項應該沒有問題。


此事對范冰冰的打擊還是很大的。幾億元的處罰不是最重要的,她如果一直堅守一線,有個幾年這些錢就回來了。最重要的是公眾形象一落千丈,以前的負面傳聞雖然很多,但都是坊間傳聞,起不了決定性作用,這次則是真憑實據,可以跟著她一輩子。東山再起不是那麼容易,何況娛樂圈的更新換代太快了,沒人會專門等你,哪怕你之前再紅。


此事也告誡娛樂圈的明星們,多賺錢可以,但一定不要違法。


捕魚小分隊




范冰冰不是網友們說的背景深後臺大,而是沾了刑法稅法解釋法案的光,范冰冰是第一次偷逃稅,又在五年期限之內,只要補齊稅款和罰款,態度好,以後注意,不僅不影響她的演藝事業,甚至還能因為是第一個起到示範模範作用呢。



不知道崔永元現在什麼心情,本來是針對馮小剛,誰知摟草打兔子先把范冰冰給打出來了。希望娛樂圈查稅不要只是盯著一個范冰冰,只要認真查,絕大多數都有問題。普通老百姓一個月掙幾千塊錢都要交稅為國家做貢獻,明星也是公民啊,一個個說是偶像導師的,更應該帶個好頭。



而且她的粉絲也別替她委屈抱怨,一個大轟炸電影,還不是女一,都能掙三千萬,那主演一部劇上億,如果當投資人還有更大的利潤,再加上數不清的廣告代言,要知道隨便一個代言都在千萬以上哦。



所以范冰冰這九億罰款,頂多兩年也就回來了。如果她夠拼,比以前還拼,可能一年就差不多了。娛樂圈的明星們在掙錢上,不是我們普通人的想象力可以夠用的。



所以,配合新聞,范冰冰及時快速地發出認錯反思微博⬇️



態度有了,同時這也是她重新回到娛樂圈掙錢的號角。很多大製作的電影電視劇正在洽談的,女明星,怕了沒有呀?


鞏會計


國慶節又吃了個大瓜,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新聞裡信息總結如下:

總結如下:

一,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二,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三,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

四,范冰冰的經紀人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五,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六,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少繳稅款、偷逃稅款、罰金總計有好幾億,看的大家一頭霧水,明星的吸金能力真是超出大家的想象啊。但是大家看到最後有一個問題想不清,為什麼以前看到有的明星因為逃稅而坐牢呢,在新聞裡怎麼看見如果范冰冰補交納稅款、罰款、滯納金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

范冰冰承擔刑事責任麼?

一般而言涉稅違法行為除了虛開增值稅發票且數額特別巨大的以外,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涉稅違法行為的處理原則是補繳稅款、罰款、繳納滯納金後,如果是首次行為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在新聞裡看見的官方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於“逃稅罪”的相關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范冰冰)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江蘇省稅務局向范冰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如額繳納稅款、罰金、滯納金的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與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納稅實際上是一種回報,不能說老百姓百分之百的享受到了國家的福利,但在某些層面上對我國公民確實有一定的益處。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各行各業都應該在法律規定內納稅是責任也是義務,作為公眾人物更應該帶頭守法。只講回報,不想付出,只會擁有慘痛的代價


劉輝律師


這一次范冰冰因為崔永元曝光的“陰陽合同”時間而正式被捲入偷漏稅的漩渦裡,幾個月銷聲匿跡不發微博最近的一條就是自己接受調查和確定懲罰後的道歉信。

即使這條微博是10月3號中午12點發布的,但是依舊沒有佔據微博熱搜排行榜,可見范冰冰的公關團隊還在努力將這件醜聞的影響降到最低。

但不論怎麼樣,國家這次對范冰冰團隊及個人的偷漏稅行為進行處罰和通報,都實在是令人大快人心的事情,以范冰冰個人的影響力來看,僅僅一部電影《大轟炸》就可以漏稅上億,之前有多少不為人知的醜聞真的是細思極恐。這足以見得如今的娛樂圈該方面的問題有多麼嚴峻、多麼刻不容緩。



這是一個良好的開頭,也僅僅是一個開頭,對於偷漏稅者、視國家法律規定為無物者,一定要嚴加追查和管治,希望一切都可以變得越來越好,井井有條,還老百姓一個正當的說法和業內從業人員一個清潔廉公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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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蛋兒的私人影院


作為一個財經工作者,我認為稅務機關幾個月的查證,終於落實範姐本人及其公司偷逃稅款總計達8.84億元的事實,對於這個嚴重的偷稅漏稅行為,稅收機關做出只要範姐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暫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我認為雖然令很大部分國民深感不滿,但從當前來說還是比較合理、可行的決定。

一則,範姐偷逃稅款尚屬第一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如此,對範姐做出不追究刑責符合刑法規定,也體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同時,這對本人是一種有效督促和警醒,看她的配合態度再做後繼處理。

二則,國家培養一個明星也不容易,考慮到範姐還年輕,今後的路還很長,不一棍子打死,讓她今後繼續在文藝事業上為國家和民眾奉獻更多的藝術精品創造條件。

三則,造成範姐偷稅漏稅也有稅務機關的責任,如果當年不對明星們徵稅太溫柔,將明星與其他普通人或企業一視同仁的話,則不可能出現今天這種結局。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對這今後提高影視明星們納稅意識是一次很好的教育,也有利於優化對影視明星的納稅環境。

當然,更希望今後國家加大對影視明星們的納稅監管力度,對故意偷稅漏稅的明星做出禁止終身從業的規定,加大偷稅漏稅成本,使明星們不敢再越偷稅漏洞的雷池。


財經深思


范冰冰在離開公眾視線一百多天之後,終於有了消息。稅務部門現在已經認定了范冰冰偷逃稅款的事實,追繳稅款和罰款加起來有8.84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的話,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也許有些人不理解為什麼逃稅這麼多,還不用判刑,其實這是有法可依的。因為我國刑法有規定,如果稅務機關下達了追繳稅款和罰款的通知之後,能夠補繳那些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也受到了行政處罰的了,就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其中有另一條規定,就是如果在五年內因為逃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過兩次的話,就不會對其寬容對待,會追究刑事責任。范冰冰是初犯,顯然不會觸犯這條規定。專家認為刑法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能夠及時追繳那些稅款,督促這些欠稅的納稅人能夠做到依法納稅。

所以如果她能夠爽快破財消災,就不會再被抓起來了,這種情況顯然和2000年劉曉慶的偷稅案件處理有所不同。

當時劉曉慶在200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從2002年6月20日到2003年8月16日,劉曉慶因為偷稅被關了422天。時代不同了,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有所不同。

有人說范冰冰的案件只是一個開端,很快將會有很多明星會被調查,會有更多的人浮出水面。這些話也不無道理,連年來隨著內地娛樂業的蓬勃發展,相應的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尖銳。明星片酬過高問題和偷稅漏稅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因此娛樂圈真需要一次大清查。

現在擺在范冰冰面前的是如何補繳這8.84億的稅款和罰款,以及如何回到公眾視野。在稅務部門公佈消息之後不久,范冰冰就第一時間發佈了一篇致歉信,誠心表示懺悔。可見她本人對於挽回公眾的信任是何等重視。

但是覆水難收,發生了這樣的事,短時間內要洗白還是有難度的。參考以前的劉曉慶,在出獄之後也經歷了一段低潮期,還到衛視中文臺做過一陣子主持人,經過很多年時間才慢慢恢復人氣。

現在時代已經不同了,有汙點的明星是很難翻身的,就算本人積極爭取,那些娛樂公司想用她也要再三考慮,畢竟要承擔風險。所以范冰冰在這件事之後,估計應該會隱退一段時間的吧!

至於她能否或如何湊齊這8.8億,就不是我等操心的事情了。

(文丨皮皮電影)


皮皮電影


新聞很長,為大家歸納幾個重點:

1、范冰冰需要補繳的款項除了偷逃的稅款,還有鉅額的滯納金和罰款,共計8.8億元;

2、范冰冰屬於首次被查處,所以依法補繳之後,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3、范冰冰的經紀人毀滅證據、阻礙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案件,涉及犯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措施!

范冰冰偷逃稅款如此巨大,為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想大家最關心、最有疑惑的就是這個問題,其實準確來說,應該是范冰冰暫時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是有條件的,就是范冰冰需要按時足額繳納8個多億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至於為什麼會這樣,這個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對於偷逃稅款的納稅人,如果是首次被查處,只需要依法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此前已經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再次偷逃稅款的,那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稅務機關的通報,范冰冰這次是第一次被查處,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她只需要補繳稅款,那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我還有一個疑問,就是范冰冰的經紀人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她的經紀人很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對於經紀人的這些犯罪行為,范冰冰是毫不知情?沒有參與在內?希望能夠繼續深入調查,不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絕對不要放過任何一個違法犯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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