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20多萬億的銀行理財新規來了 這些動向要關注

影響20多萬億的銀行理財新規來了 這些動向要關注

公募理財可通過公募基金投股票、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入24小時投資冷靜期要求、銷售起點由5萬元降至1萬元並有望進一步降低、結構性存款將有專門監管規定……

在徵求意見稿公佈2個多月後,昨日(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公佈商業銀行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影響20多萬億的銀行理財新規來了 這些動向要關注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要求,如明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包括ABN)屬於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在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一步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要求,與其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相對於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辦法》在部分環節對私募理財產品的管理要求有所放寬。

 信息披露進一步區分

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要求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2017年以來,隨著銀保監會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銀行理財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態勢。2018年以來,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6月末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餘額為21萬億元,7月末為21.97萬億元,8月末為22.32萬億元。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發佈實施《辦法》,既是銀保監會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加快新產品研發,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辦法》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登記和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如設定了單隻理財產品銷售起點,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單隻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對於市場機構反映的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的意見和建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予以採納。

記者注意到,相對於徵求意見稿,《辦法》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投資範圍上有所放寬。《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徵求意見稿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關於資產支持證券方面的產品可投資範圍界定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

相對而言,在《辦法》明確下,理財產品對這兩類市場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可投資的範圍更廣,明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屬於理財產品投資範圍。也就是說,比如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票據(ABN)也屬於理財產品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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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信息披露等方面,《辦法》進一步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要求。

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淨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產品每週披露一次淨值,公募理財產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賬單;私募理財產品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

《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理財產品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公募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此前的徵求意見稿針對此表述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

在定期報告披露時限上,《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商業銀行可以不編制理財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對比徵求意見稿,《辦法》在時限上明顯放寬。徵求意見稿在這部分的表述為: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30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商業銀行可以不編制理財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私募理財產品銷售引入

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

在壓力測試方面,《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針對每隻公募理財產品,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提高壓力測試頻率。

而在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單獨針對公募理財產品,而是: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

可見《辦法》在壓力測試方面的要求相對於徵求意見稿趨於放寬,不是對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全部要求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壓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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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財產品認購上,相對於徵求意見稿,《辦法》僅針對公募理財產品提出更嚴格的管理要求。《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認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財產品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並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對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認購申請的情形進行約定。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並未明確區分公募和私募,而是統一要求加強認購環節的管理。

特別是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上,《辦法》明確對公募理財產品提出相應要求: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綜合運用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鉅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方式,作為壓力情景下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也有對應表述,但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一視同仁。

由此可見,《辦法》對這一環節的要求也縮小了產品範圍,體現為監管對私募在這一環節的要求有所放寬。

不過,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辦法》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辦法》在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中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私募理財產品的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

華泰宏觀李超團隊認為,未來需關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和結構性存款管理辦法。

第一,《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現已處在起草階段。《辦法》允許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公募基金間接投資股票,但通過子公司的理財業務開展方式尚未細化。關於允許子公司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票的相關要求將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第二,為更好地釐清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銀保監會正在制定結構性存款管理辦法。監管機構將結合本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修善並適時發佈實施,監管規定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結構性存款業務的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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