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後農民變身「股東」!山東整省試點農村集體產權改革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簡稱方案),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試點工作。確保全省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產核資,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均比中央要求提前一年完成任務。

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搞一刀切,尊重農民意願

2年後農民變身“股東”!山東整省試點農村集體產權改革

方案提出,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防止外部資本侵佔和內部少數人控制。尊重農民意願與政府引導相結合,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區分不同性質的集體資產和不同類型的村(組),選擇廣大農民群眾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分類指導,穩慎開展,不搞一刀切。

農民當“股東”,當的是集體資產的股東

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對鄉鎮(街道)、村(居)、組農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經營性、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四荒”地等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及現金、債權債務等。資產規模較大或群眾爭議多的村(組),可以根據農民意願聘用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農民股東不是想當就能當的,前提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這個咋確認?

在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工作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以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村規民約為參照、民主決策兜底”的辦法,統籌考慮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統籌做好所有村(組)各類人群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做到全面、準確、不遺漏,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有明確規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從其規定;未明確規定的,將確認方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討論決定,接受群眾監督。

成員身份確認結果要進行公示,並通報到所有涉及人員,特別是對未被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特殊人群,要做好解釋工作,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資產量化範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鼓勵將股份合作制改革擴大到所有涉農村(居),有經營性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園區村和經濟發達村,要重點突破。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成員股可以僅設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分別設置人口股和農齡股(勞齡股);有條件且需要的地方也可以設置扶貧股、獨生子女獎勵股等。

集體資產量化為股權後,由集體經濟組織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記載股份信息,作為其參與集體經濟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憑證。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明確公積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農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

萬一大股東獨大,集體資產會不會成為個人的?

放心,方案裡已有考慮。穩慎探索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範圍、條件和程序,現階段只能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同時要防止出現持有份額較大股東。鼓勵各地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制定集體資產股份繼承的具體辦法,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模式。在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探索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分配關係的有效辦法。

縣級農業(經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審核、登記註冊,並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據此向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山東省每年選擇一批集體收入3萬元以下的村,通過發展股份合作、特色產業、新型業態、服務租賃等形式,增加集體收入,提高村級集體自我發展和經濟保障能力。力爭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集體經濟“空殼村”,集體經濟收入3萬元以下的村實現收入翻番。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民能得到啥

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大家都知道,農民的收入分四個方面,一是家庭的經營性收入,二是打工的工資性收入,三是財產性收入,四是各種轉移性收入。改革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集體資產是誰的?是歸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農民集體成員是集體經濟的主人。可以說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農民的權益是農村一切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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