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認定(附案例)

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認定(附案例)

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處分自己財產及安排此相關的事務,並於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自己書寫遺囑,也可以請別人代未書寫,即代書遺囑。

為了確保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法律規定了比自書遺囑更為嚴格的生效條件,不但要求內容明確和形式具體合法,還要求至少有兩個見證人,現實生活中因代書遺囑發生的糾紛,多是因為代書遺囑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引起的,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所立遺囑無效。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18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案情介紹】

一、代書人找不到

王重與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兩個子女,後與現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兒王廣。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間,由王廣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遺囑,內容是王重名下兩套房屋全部歸王廣繼承。王廣專門請了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在現場見證,王重在立遺囑人處簽了字。王重去世後,三子女因遺產的問題發生糾紛。王春和王文將王廣訴至法院。

本案中,該遺囑由他人代為打印,應該為代書遺囑。雖然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字,兩位見證人現場見證並簽字,但是代書人即打印者為打印店工作人員,後調查發現該店員不知所蹤,且沒在立遺囑的現場,無法確定其代書人身份,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人和見證人應當見證立遺囑人表述對財產處理的陳述並在遺囑上簽字的全過程。最終,法院判決該代書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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