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等4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湖北東信藥業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生產的13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1、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湖北東信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鹽酸伐昔洛韋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出度。
2、 經青海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吉林雙星藥業有限公司、伊春金北藥製藥有限公司、哈爾濱華雨製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刺五加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3、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藥物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麥味地黃口服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4、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大西北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澤華國藥飲片有限公司、芍花堂國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吳茱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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