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幾點你要知道!

退伍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幾點你要知道!

軍人是一種神聖的職業,軍人要軍隊服役總會有退伍的一天,軍人退伍後會有一筆退伍的費用,用於退伍軍人的生活所需或者創業之用,如果退伍軍人離婚的,那麼退伍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下面由小編為各位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退伍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退伍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關係存在年限進行相應的計算而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假設某軍人18歲入伍當兵,退役後獲得13萬元安置費,婚姻關係存存續了5年。

那麼其中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應當是13萬*5年/(70年-18年)=1.25萬元。剩餘11.75萬元的部分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張某無相反證據證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獲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的情況下,這些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無爭議的。

三、軍人離婚的法律規定

1、婚姻法對軍人的婚姻主要在離婚時有特殊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無需徵得軍人同意的離婚案件

婚姻法33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 “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看到這裡,你應該就清楚很多了吧?歡迎大家評論區互動留言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