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措施將要期滿而偵查機關並無釋放意願,辯護律師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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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即將期滿,說明已經提捕了,這個時候辯護律師可以將辯護意見提供給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科,也就是俗稱的批捕科。

刑事拘留期滿,檢察院不予批捕的話,偵查機關必須放人,這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沒有變通的餘地,不需要和偵查機關協商應對。當然,偵查機關放人的同時,一般會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繼續偵查。通過繼續偵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偵查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偵查機關可以寫出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建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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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您諮詢了一位法律界人士:魏景峰, 一線資深公訴人,辦理各類刑事案件500餘件,其中大要案多件,數次獲獎。

他的建議是:辯護律師應及時和偵查機關承辦人進行溝通,將法律意見告知偵查機關。法律意見書中要充分說明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即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影響訴訟程序進行。

如果提捕,還可以將法律意見書遞交檢察院偵監部門,建議偵監部門不予逮捕。對於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做通被害人的工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也是不提捕或者不予逮捕所考量的因素。

此外,退賠退贓等其他情節也很重要。最後,即使逮捕了,如果證據或者情節發生變化,也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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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之一,最長羈押期限不能超過三十日,也就是刑事拘留期限上限是三十日,在這時間內,偵查機關如果認為涉嫌的罪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

律師能夠做的只有將自己的理由寫成書面文件向公安機關提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般八類惡性刑事案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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