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
9月3日,龍口市人民法院對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受理的首起涉惡勢力刑事案件公開宣判!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被判處十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回顧
01
故意傷害
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等駕車行駛至蘭高鎮某商店門口遇見被害人陳某,遂下車毆打陳某向其索要欠款,致陳某頭面部受傷。
2016年4月19日,陳某及其繼子李某在蘭高鎮某商店門口發現並駕車撞擊、打砸被告人王某某所駕駛的車輛,王某某駕車逃離後召集其他涉案人與陳某廝打,持砍刀將陳某左額砍傷。
經鑑定,陳某右眼眶內、下壁多發骨折;左額部遺留10.5cm縫合瘢痕;左額部顱骨骨折、左額頂葉腦挫裂傷、左額頂部硬膜下血腫,其面部及顱腦損傷均構成輕傷一級。
02
尋釁滋事、妨害公務
2018年1月14日,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蘭高鎮某飯店喝酒期間,見被害人王某於王某自家飯店門口殺羊,隨即上前制止並毆打王某。被害人王某妻子吳某及其妹柳某聞訊回到家中發現王某面部有傷,遂與被告人王某某理論,被告人王某某對吳某及柳某拳打腳踢,被告人張某、閻某及高某見狀上前幫助王某某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頭部、面部多處受傷。後,被害人柳某報警,派出所民警達到現場,被告人王某某等不聽民警勸阻,繼續毆打被害人,並將民警所用警用設備打落在地,推搡、毆打執勤民警致其受傷,隨後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駕車逃離現場。
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當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閻某、高某於2018年1月1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鑑定,被害人柳某右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吳某右上頜骨額突及雙側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下唇內粘膜破裂,構成輕微傷;辦案民警左耳後頸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劣跡斑斑、不思悔改
此次宣判的被告人王某某、張某及閻某均有犯罪前科,其中:
王某某,曾於2008年4月21日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7月5日犯故意傷害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至2012年1月11日。王某某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張某,曾於2007年1月12日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閻某,曾於2005年7月29日犯詐騙罪。
被告人張某、閻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張某、閻某、高某等酒後在公共場所,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多處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本案事實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三、被告人閻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四、被告人高某犯尋事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依法懲治黑惡勢力,這些內容還需瞭解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鬥爭全面打響。
涉黑犯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通常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他們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惡勢力即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重點打擊12類黑惡勢力
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操縱、經營“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2.黑惡勢力“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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