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前都要羈押,那麼他後來被法院判無罪,可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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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正式審判很有可能會被拘留、逮捕,羈押在看守所裡。那麼,如果經審判證明犯罪嫌疑人並不構成犯罪,他能因為先前被拘留或者逮捕而申請國家賠償嗎?不能一概而論,我們分情況討論。

只被拘留沒被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時,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那麼即使事後證明他是清白的,也不一定能夠申請國家賠償。只有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才能申請國家賠償:

  • 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採取拘留措施,比如沒有出示拘留證、沒有在24小時以內送往看守所等;
  •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公安機關對你超期拘留,那麼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被逮捕了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捕後,檢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事後經審判發現你沒有犯罪,你都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自由被侵犯而申請國家賠償的,現在是按照284.74元/天,目測高於大部分地方的日平均工資,還是很不錯的。


冰焰


依我之見:‘’可以提出國家賠償‘’,但是,應當依據生效的‘’無罪判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公丶檢丶法辦案機關就各自環節對‘’羈押‘’作出的錯誤決定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提出國家賠償。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偵查機關)我國刑事案件法定的偵查機關,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經立案後,有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的‘’羈押‘’的強制措施從而在法定最長三十七天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檢察機關未批准逮捕而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並根據其移送審查後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未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那麼,該‘’無罪判決‘’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對當事人採取錯誤的‘’刑事拘留‘’的辦案機關就只有公安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是錯誤刑事拘留而‘’羈押‘’當事人三十七日的決定機關,同時也就是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二,檢察院一一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公安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須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決定,以及監察委員會調查完畢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被提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並具有‘’兩危性‘’確有逮捕必要的,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如果此案經一審或二審‘’無罪判決‘’生效,且法院環節已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採取取保候審,那麼,此案對當事人被錯誤採取剝奪人身自由‘’批准逮捕‘’至取保候審前這一段‘’羈押‘’的時間決定機關就是該案批准逮捕的檢察院,因此,因被批准逮捕的檢察院就是該錯誤羈押的這一段時間,檢察院是義務賠償機關。

三,法院一一我國法定唯一的審判機關。無論是公民刑事自訴案件,還是檢察機關依法提出起訴的刑事公訴案件在受理後法院均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A,對於刑事自訴案,比如重婚、誹謗丶侵佔等案件法院受理後為保證案件審理和以後的執行認為對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並由院長決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終‘’無罪判決‘’生效,該當事人自法院決定逮捕到生效無罪判決被錯誤羈押這一段時間,法院就是錯誤決定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B,對於刑事公訴案件,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對被告人採取的是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而法院認為應變更為了逮捕的羈押的強制措施而由院長決定逮捕的,一旦‘’無罪判決‘’生效,錯誤變更為逮捕而羈押強制措施後至無罪判決生效這一段時間因錯誤羈押,法院就是錯誤羈押的義務賠償機關。C,如果該案件當事人在辦案環節中公安機關對其刑事拘留丶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丶一審法院判處有罪。那麼,一審法院對於該‘’無罪判決‘’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這一段時間,一審法院是‘’這一段時間錯誤羈押‘’的賠償義務機關。

四,糾正提問者常識性錯誤: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是‘’都要‘’,即並非所有案件都會對當事人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唐先明75443043


正常來說派出所敢拘留你,敢抓你的,肯定說明你多多少少是有罪的!關鍵是後來都是自己花錢找了律師硬是弄個無罪釋放,而這時感到開心還來不及呢,那還有可能再去找國家賠償呢!所謂的無罪釋放在法律界而言簡直就是天方夜譚的事,洗洗睡吧。


珍惜_許勇


首先,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有必要的才羈押。沒有必要羈押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再有,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最後,刑案嫌疑人被羈押後被宣告無罪的,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在偵查階段被羈押,檢察院無罪釋放的,偵查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被法院宣告無罪的,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一審判決有罪,二審宣告無罪,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起訴或不予追求刑事責任的,無權申請國家賠償。




王澤成律師


這個問題有些用詞太煩瑣了。被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大多都要“羈押”的,除取保候審的例外。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完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條款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這個問題是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那麼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二款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事實證據,檢查機關審查不嚴,造成的錯誤“逮捕決定”,審查起訴階段又錯誤的起訴了。到法院審判階段,對起訴書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認定。最終判決無罪釋放。

這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5條:行使偵查,檢察管理職權機關的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被關押者的人身權力,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力。

無罪釋放者要求檢察院有賠償義務比較妥當。可以將《申請賠償書》遞交檢察院控告申訴科,或者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刑事賠償訴訟。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力,不論是個人和法人或者執法機關,只要侵犯了各人的人身權力,都要付出賠償代價!


何由之


1.糾正,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審判前都要羈押被告人

很多刑事案件,當事人被逮捕前就已經取保候審,不用被羈押,因此不存在是否需要國家賠償問題。

2.誰接最後一棒,誰賠錢,前面同樣作出錯誤決定的,不用賠

如果當事人在審判前被拘留或逮捕,最終卻被判無罪,那就意味著拘留或者逮捕是錯誤的,作出拘留或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還比如如果一審被判有罪,被告人上訴,二審被判無罪,那就是一審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範圍就是被告人被錯誤拘留、逮捕開始計算,雖然錯誤的拘留、逮捕決定都不是該一審法院作出的,但因為其最後作出了有罪的判決,那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總的原則就是,誰最後作出的錯誤決定,誰就負全責。

對於被錯誤羈押國家賠償的計算公式為:羈押天數✖️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

3.錯誤拘留誰賠?

誰可以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呢?一般是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而檢察院對於自己偵查的案件(一般是貪汙賄賂類案件),可以決定刑事拘留。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判決無罪,那錯誤拘留的賠償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4.錯誤逮捕誰賠償?

誰可以作出逮捕決定呢?一般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逮捕,法院也有決定逮捕被告人的權利。一旦法院判決無罪,那錯誤逮捕的賠償機關就是檢察院或法院,而逮捕前如果有刑事拘留的,也算如國家賠償的期限,但是由最終做出逮捕決定的機關一併賠償。

比如某人於某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之後其被判決無罪,那其被錯誤羈押的天數就是83天,由2017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那麼就要看2016年的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258元,那麼賠償總額就是83天✖️258元=21487

5.錯誤判決後,再審無罪,誰賠償?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錯誤判決有罪,坐牢後,通過再審被判決無罪,那這種情況,就應該由作出錯誤判決的法院作為賠償機關,如趙作海案。或者一審被判有罪,二審被判無罪,一審法院就是賠償義務機關。

6.例外的不賠的情形

如果因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那就不是辦案機關的責任,就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造成危害後不負刑事責任的,之前的羈押措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依照刑訴法第十五條,如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被特赦而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的,之前若被羈押,不能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是沒有犯罪事實的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例外情況,在此不贅述。

最後,祝大家春節快樂!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年輕旳老者



也就這麼點興趣


題主所言並不完全準確,現簡單說一下我的意見:

  1. 刑事案件審判前並非都要被羈押。雖然被告人在審前處於被羈押狀態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常態,但並非絕對的。在進入法院審判前,被告人可能被刑事拘留過、逮捕過,但也可能從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起,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一直未被剝奪,而是處於限制人身自由狀態,如一直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2. 被告人後來被法院宣判無罪,表明從法律上來看,被告人應當認定是無罪的,是被冤枉的。同時,這也表明審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所採取的拘留、逮捕刑事強制措施是不當的;

  3. 如果被告人被法院宣判無罪,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對被告人因公檢法的追訴行為導致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損害進行賠償;

  4. 當然,如果冤假錯案是由於被告人自身行為導致的等情形下,公檢法機關是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具體包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賠償程序是如何的請參閱筆者另一個答題的內容: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518944121153913102/

多年刑事審判生涯,走出體制看刑辯,歡迎關注我的關條


法門律匠


雖然我對這方面知識不懂,但是樓主的提問讓我看到了不瞭解的知識,看到了別人的詳細地解答,從而增加了一些知識,這方面來說是太好了。

從“羈押”“無罪”角度來說,自然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無罪而被羈押,自己的權利受損了啊,無論是在工作生活上,都給當事人造成了傷害,尤其是名譽上,我覺得是可以提出申請的,而且國家應該也會同意,因為我國的法制越來越健全,人民的利益越來越受保護。

至於如何申請,申請多少,它必定有固定地程序,不但要百度搜一下,更要問一下專業人士,百度上未必完全正確,這一方面相信不少人也吃過虧,還是要問專業的人員,可以少跑彎路少浪費精力。如果網上先搜問知識,相對百度,我更信賴知乎一些,如果有這方面困擾的同志,不妨問問知乎裡的專家。

因為不專業,所以我的回答可能不能起到什麼作用,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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