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心船主在禁漁區雙船拖網捕魚被批捕

楚天都市報10月4日訊(記者餘皓 通訊員周慧)明知是禁漁區,但在利益的驅使下仍然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撈鳳尾魚295.5公斤。今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荊州市荊州區檢察院近日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嫌疑人。

經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與許某某(另處)二人合議在荊州市長湖鮊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雙船的方式用密眼拖網進行非法捕撈。今年7月29日晚10時許,在荊州市人民政府全面禁捕的通告發布後,在沒有捕撈相關許可資質的情況下,二人分別駕駛木質機動船各一艘,使用拖網一部,採取國家明令禁止的雙船拖網方式,在農業部確定的長湖鮊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長湖鐵路橋附近水域往返拖網三次,非法捕撈鳳尾魚295.5公斤。次日凌晨5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荊州市長湖鐵路橋東面水域被正在巡查的荊州市水產局執法工作人員當場查獲。

根據2017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農業部印發了《農業部關於公佈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逐步施行全面禁捕,長湖鮊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在名錄之列。雙船拖網是一種掠奪性的捕撈工具,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有極大的破壞性,該捕撈工具已經被我國農業部在2017年明文列為長江干流禁止使用的十四種漁具之一。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40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荊州市荊州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日,辦案檢察官提醒市民注意,切不可受利益驅使,置國家法律和水產資源法規而不顧,竭澤而漁必會受到法律懲罰;自覺做到學法、知法、守法,不要因自己的一時愚昧觸碰到法律底線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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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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