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拐賣兒童就應判死刑,只有這樣才有效控制此類案件發生」,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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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男女到了結婚年齡就急需找對象,然後結婚。婚後最大的願望就是儘早有個孩子。母親十月懷胎小心翼翼地將孩子生下,父母、外公外婆、爺爺奶奶以及親朋好友都樂開了花,似孩子掌上明珠,含嘴裡怕化了,捧在手裡怕嚇著,對孩子象對待自己的眼珠子一樣對待。

然爾,天有不測風雲,日有陰晴圓缺,老虎還有打盹的時候,一旦孩子被拐,父母及爺奶、外公外婆那就是晴天劈靂,頓時,本已安靜詳和的家庭沒有了;原本快樂的家庭沒有了,只剩下憂愁;願本有希望的父母夢已破滅;願本和睦的家庭變成支離破碎……

拐賣人口的販子是非常讓人氣憤的,因為他拐走的是父母的心肝,讓父母及親人在以後的生活中難以生存。

然爾,任何事情都應一分為二地看,拐賣人口的販子固然可恨,但更讓人氣憤的是有些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如,領著孩子,自己看手機,孩子已被人販拐走,他還不知;領著孩子逛公園,甚至將孩子丟在一旁,為了拍照取景,全然不顧孩子的安危;或大人在前面走,小孩在後面跟;或將孩子丟在一旁自己玩,兩口子打鬧嬉戲等。

這些不負責任的父母或監護人能不給拐賣人口的販子留有下手的機會嗎?肯定有。

對光天化曰之下,明目張膽地搶孩子的人販子,判處死刑是必要。因人販子已涉嫌搶劫罪,拐賣人口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是人心所向,合乎情理,百姓贊成的。

如果因為監護人的失職給人販子造成下手的機會,這種行為的人販子不應判處死刑。而監護人領著孩子在家或在外面玩,這本是人之常情,監護人本沒有過錯,而人販竟公然搶奪、搶卻的,應判處極刑。

本人認為,給人販子造成機會的監護人,他們本身就對孩子的安危不負責任,才導致孩子被拐。監護人應承擔一定責任。但必須對人販子的量刑要加重。

中國現已有死刑的刑法,但為何還有觸犯極刑的人?原因很簡單,就是人,在極端的心裡因素和外部環境刺激下,會做出不理智讓人匪夷所思的事情。過後,這些人也後悔,但為時已晚。

我要說的是,既使對人販子判處死刑,只能是起到震懾作用,減少案件發生,但決不能杜絕人販子的存在。

總而然之,必須法律和監護人的共同作用,才能不發生或少發生販賣人口之案件。


平順吉祥18


人販子啊!人販子是老百姓最痛恨的人之一,是屬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他們破壞社會穩定,影響家庭幸福,使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罪惡的勾當冠絕古今,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警示世人,千刀萬剮尤不解恨何況槍斃而已。


罪大惡極的人販子陳蓮香

婦女兒童是受害者的主力軍,人販子對被拐賣者的傷害令人髮指,殺了人販子就是對他們最大的仁慈。

罪大惡極的人販子趙超超

殺一儆百具有極大的震懾力,打擊人販子,打擊犯罪分子絕不能手軟。對人販子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圖片來源於網絡――自由飛翔邀請你做客今日頭條!


自由飛翔YouGuKe


我強烈支持這樣做,重判才能威懾邪惡。

當然,也有一些頭腦有不貴恙的人,他們會提出反對的意見。他們的理由是:如果刑罰過重,就會讓人販子為了躲避懲罰,偷偷把孩子殺害。



(很多殘疾的兒童乞討者,來源可疑)

這個理由非常荒唐。其荒唐,就類似女性面臨性侵的時候,就不允許反抗,因為反抗就可能遭遇壞人的殺害,所以不但不應該反抗,還要積極配合。

按照他們的邏輯,以後,當國家面臨外國侵略的時候,我們也不能抵抗了。因為,如果我們抵抗,外國軍隊就會報復我們的居民,這種可能性是“可能存在的”。誰也不敢打包票,說他們一定不會報復居民。既然,他們有可能報復居民,我們就不能做任何的抵抗,萬一發生了居民被報復,罪過就是來源於我們的抵抗。所以,我們唯一應該做的,就是立即向外國佬投降。而不是去抵抗,因為抵抗會落個不是。

誠然,重刑是可能讓人販子鋌而走險,但是,同樣可以在源頭上遏制犯罪。也就是說,讓很多本來打算做人販子的人,提前中止犯罪。他們一看,犯這種罪就會死刑,實在太不划算,也就會斷了念頭。


懷疑探索者


先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案件,再談要不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

李某是一個剛滿26歲的妙齡女子,她的人生本來非常美滿,有一個疼愛她的丈夫,有一個可愛的孩子,還有一份前途可觀的工作,一切對於她來說都充滿幸福感。

可是這份幸福感被可惡的人販子徹底打破了。她在一次出差途中,被人販子拐賣到荒野山村,被迫嫁給了一個40多歲的中年男人。這個中年男人打了這麼多年光棍是有原因的,他相貌醜陋、不講衛生、脾氣暴躁,李某看到這麼一個人逼迫自己做他妻子,頓時感到天昏地暗。但是,渾身髒汙的中年男子還是依靠強行手段侮辱了年輕貌美的李某,五年之內讓她生下了三個孩子。

就這樣,李某每天白天被鎖在暗無天日的黑屋裡,晚上無能為力地忍受著禽獸侮辱,她的人生被徹底毀滅掉了。五年以後她終於逃了出去回到家鄉,卻發現一切早已物是人非。

原來,當初李某被拐賣時,她的丈夫苦苦尋找了她整整兩年,後來終於絕望之後,他在自己父母的要求之下,忍痛送養了他和李某的親生孩子,和別的女人結婚生子,艱難開始了新的生活。

李某費勁千辛萬苦回到家裡,才發現丈夫已經成了別人的丈夫,無法再與自己相聚;孩子也成了別人的孩子,早已不認識自己。不光如此,她還有了三個被迫生下的孩子,雖然是自己的親生骨肉,但他們卻代表著中年男子對自己的暴行,根本就沒有辦法面對他們。因此,李某的整個人生都被人販子和收買她的男子徹底毀滅了,整個世界都失去了意義。

雖然李某報案了,但人販子沒被抓到,收買她的男子數罪併罰也只被判了8年。短短8年怎麼能抵消李某這5年來遭受的痛苦和整個人生的覆滅?正因為拐賣人口犯罪會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如此嚴重的破壞,比故意殺人還要惡劣千萬倍,所以我絕對支持判處人販子死刑,以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冰焰


拐賣兒童給一個家庭和兒童本身帶來的傷害是不可逆的從嚴從重處罰是基本共識。不少人建議對於拐賣兒童者處於無期徒刑和死刑,並且對於無期徒刑設定不準減刑的規定,通過最嚴厲的懲處加大違法成本,形成利劍在空的高壓氛圍。不給拐賣兒童者僥倖機會才能有效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拐賣兒童實際上就是拿孩子和家庭幸福換錢,屬於一種違反人道的行為,觸碰道德底線,也是社會上難以容忍的一種犯罪行為。通過法律的形式形成絕對的高壓打擊態勢,進而避免個別人鋌而走險是一種不錯的選擇。有人建議對於這類犯罪,沒有教育和讓其改過自新的義務。這反應了大家對於類似犯罪的態度。

雖然拐賣兒童也有不同的情況,但總體而言高壓是人們基本共識。從嚴從重處罰才能提高犯罪者違法成本,讓不少人在從事類似犯罪行為前慎重的思量。部分人鋌而走險其實也與違法成本低有關。當違法成本遠遠大於其獲得的收益時,拐賣兒童者就會重新考量了。


深度軍備


人販子喪盡天良,害人極深,強烈建議判重刑、死刑!

人販子是最喪盡天良的犯罪分子之一,不知多少幸福的家庭被人販子徹底摧毀,多少健康快樂的孩子被人販子打入生命的絕境,簡直是禽獸不如,毫無人性的邪惡分子!

人販子也是人吧,難道他們都沒有父母,沒有孩子?難道從沒想過如果自己的孩子被拐賣,自己會怎樣?

人販子應該不是人類,因為只要有一點人性,都不會做得出這種喪盡天良的事情來。

一個家庭,什麼最重要,當然是家庭團圓、和睦。可是,人販子卻把孩子拐走了,對孩子的父母來說,難道不是比要他們的命更殘忍嗎?一輩子骨肉分離,跟殺人有何區別?

殺人犯往往因為苦大仇深而殺人,但人販子僅僅為了賺錢,就搶走別人的孩子,毀滅多少家庭的幸福,豈能容忍?

法律是用來做什麼的?法律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是用來保護群眾的。對人販子的寬容、輕判,如何能起到震懾作用,如何能杜絕拐賣兒童?

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極端惡劣的情況下才判處死刑。在實際上,不少人販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多少年過去,拐賣兒童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無數家庭生活在惶恐之中,生怕自己的小孩一不留神就被拐賣,更不用那些已經被拐賣孩子的家庭,終日以淚洗臉,一輩子過不上正常的生活。對這些十惡不赦的壞人,豈能繼續容忍?

因此,強烈建議對人販子處以重刑,最低判處二十年,直至判處死刑!



李蓬國一針見血評論


從道德上講,拐賣兒童的行為道德淪喪,踐踏人們道德底線。

每一個兒童都是一個家庭的希望和他們父母奮鬥的動力,在每個家庭中兒童都是一塊寶拐賣兒童的人給家庭帶去了極大的痛苦,嚴重踐踏道德底線,道德淪喪,敗壞人性,應受到社會的譴責。拐賣兒童的行為侵犯的不只是一個家庭的利益,而是整個社會的感情,如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從人們的感情上來講,拐賣兒童的人應處以死刑,只有這樣才能解除人們心中之恨。

從法律上來看,拐賣兒童的行為嚴重觸犯我國刑法。

拐賣兒童犯罪歷來是刑法打擊的重點。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拐賣兒童三人以上、偷盜嬰幼兒出賣等八種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從刑期上看,拐賣兒童法定最低刑高於故意殺人罪的最低三年刑,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配置了死刑。我國刑法歷來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以極刑。

同時,國家法律也在不斷修改之中,對於收買的一樣嚴厲打擊。建議,收買兒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如虐待,遺棄等處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從關鍵環節扎牢犯罪籠子。

從人權上來講,拐賣兒童嚴重侵犯人權。

人權問題是世界每一個國都非常重視的問題,,無論在哪個文明國家侵犯人權的行為都是犯罪,我們國家也是如此。人權的本質特徵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自由、平等作保證,人類就不能作為人來生存和發展,就談不上符合人的尊嚴、本性的生存和發展,也就談不上人權。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為人的生存和全面發展服務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擺脫一切壓迫、剝削和歧視,獲得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一旦脫離人的生存和發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會流於形式,變得空洞無物、失去意義。因此,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總之,無論從道德,法律,人權來說,拐賣兒童的行為都是,家庭,社會,國家所不能容忍的應嚴懲的行為,不說只要拐賣兒童就處以死刑,但制裁程度依然高於其他犯罪。


劉輝律師


他們的心裡已經扭曲 因為法律對他們的處罰太輕 他們已經不在乎 為了暴利他們踐踏法律 現在都是組團甚至家庭組團 憐憫他們就是傷害自己 他們的家人都是參於者 不槍斃難平民憤


o_O狂想曲O_o


直接死刑是不是太便宜他們了。沒經歷過的永遠不會知道失去孩子的痛苦。真的很希望有關部門多多關注那些失去孩子失去親人的家庭去看看。我相信他們看過後就知道為什麼直接判死刑都是仁慈的


愛吃奶糖的藍鷲


我強烈支持人販子死刑,重判才能威懾邪惡。

當然,也有一些頭腦有不貴恙的人,他們會提出反對的意見。他們的理由是:如果刑罰過重,就會讓人販子為了躲避懲罰,偷偷把孩子殺害。

這個理由非常荒唐。其荒唐,就類似女性面臨性侵的時候,就不允許反抗,因為反抗就可能遭遇壞人的殺害,所以不但不應該反抗,還要積極配合。

按照他們的邏輯,以後,當國家面臨外國侵略的時候,我們也不能抵抗了。因為,如果我們抵抗,外國軍隊就會報復我們的居民,這種可能性是“可能存在的”。誰也不敢打包票,說他們一定不會報復居民。既然,他們有可能報復居民,我們就不能做任何的抵抗,萬一發生了居民被報復,罪過就是來源於我們的抵抗。所以,我們唯一應該做的,就是立即向外國佬投降。而不是去抵抗,因為抵抗會落個不是。

誠然,重刑是可能讓人販子鋌而走險,但是,同樣可以在源頭上遏制犯罪。也就是說,讓很多本來打算做人販子的人,提前中止犯罪。他們一看,犯這種罪就會死刑,實在太不划算,也就會斷了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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