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如何避稅?對范冰冰爲何只罰不判?

阴阳合同如何避税?对范冰冰为何只罚不判?

就在今天,由《手機2》之爭引發的“陰陽合同”事件終於塵埃落定,作為《手機2》的女主角,國民“大花”范冰冰無辜“躺槍”,卻也難逃此劫,成為了這場長達15年的私怨中的最大炮灰。

阴阳合同如何避税?对范冰冰为何只罚不判?

新華社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圖圖第一時間梳理了這篇報道的乾貨

第一,2.55億+0.33億+2.4億+2.39億+94.6萬+0.51億+0.65億+8.83946億。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8億。

第二,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沒有構成犯罪。

第三,范冰冰的經紀人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第四,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問責程序,追究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責任。

第五,稅務部門已部署開展影視行業自查自糾,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的免於行政處罰,拒不糾正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總的來說,雖然偷稅漏稅案情坐實,但念及初犯不追究法律責任,范冰冰也將在補繳罰款之後再次回到觀眾視野。不過觀眾買不買賬,就是另一回事兒了!

下面圖圖就帶領小夥伴們,對娛樂圈簽訂“陰陽合同”偷稅事件從稅法的角度給大家科普一下。(前方預警:內容飽含大量考試知識點,小可愛們請仔細閱讀~)

一、什麼是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阴阳合同如何避税?对范冰冰为何只罚不判?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二、一個演員的片酬合同該交多少稅?

1、以真實的金額演員應該繳納的稅收

一般來說,影視企業與演員簽訂合同,如果談好的價格是稅前6000萬,直接以稅前6000萬籤合同,則該演員需要繳納:

增值稅=6000萬/(1+3%)*3%=174.76萬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74.76萬*(3%+7%+2%)=20.97萬

個人所得稅=(6000萬-174.76萬-20.97萬)*(1-20%)*40%-0.7萬元=1856.67萬元

全部應交稅收合計=174.76萬元+20.97萬元+1856.67萬元=2052.4萬元

但以上稅收中的個人所得稅,是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的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方法計算的,該個人所得稅由影視企業為演員代扣代繳。

阴阳合同如何避税?对范冰冰为何只罚不判?

對於個人從事影視行業,屬於文化體育業,如果企業能夠以該演員名義到稅務局代開發票,而不是代扣代繳,則一般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按照個人所得稅帶徵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帶徵率各地規定並不相同,以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徵率的公告(2011年第10號)為例,文化體育業個人所得稅帶徵率1.6%,按照這種算法,上述全部應交稅收會有所變化:

個人所得稅=(6000萬-174.76萬-20.97萬)*1.6%=92.86萬元。

如果以到稅務局代開發票的形式,則繳納的全部稅收=174.76萬+20.97萬+92.86萬=288.60萬元

雖然按照帶徵率的算法個人所得稅會大幅降低,但這種算法不是每個地方都可以這樣計算的。如果沒有地方相應的帶徵率政策,則只能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規則計算。因此這種帶徵率的算法我們僅作了解。

2、以陰陽合同的方式繳納的稅收

如果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陽合同簽訂的稅前價格為1000萬,然後通過費用報銷等其他方式再給5000萬。則演員僅針對1000萬需要納稅:

增值稅=1000萬/(1+3%)*3%*=29.126萬元

城建稅及其教育費附加=29.126*(3%+7%+2%)=3.495萬元

個人所得稅=(1000萬-29.126萬-3.495萬)*(1-20%)*40%-0.7萬=309.16萬元。

繳納的稅收合計=29.126萬+3.495萬+309.16萬=341.78萬。

3、通過陰陽合同可以逃多少稅?

經過比較,如果按照真實的片酬簽訂合同,則演員需要繳納2052.4萬元的稅,如果按照陰陽合同的方式簽訂合同,演員實際繳納341.78萬元的稅收。按照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計算規則,則演員逃避繳納稅收1710.62萬元。

三、演員逃稅真的要演員承擔逃稅責任嗎?

對於增值稅及其附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的規定,並未說明企業向個人支付款項要代扣代繳增值稅的問題,因此對於增值稅及其附加,則應該由演員個人作為納稅人主動向演出地的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如果沒有及時申報納稅,則涉嫌逃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對於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上繳責任是歸屬於支付單位的。對演員來說,如果該演員的個人所得稅未足額上繳,逃稅的責任由支付單位承擔。

四、一旦構成逃稅,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是: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涉及該罪,立法時主體階層的意圖是很明顯的,對納稅人來說,給錢了事,那就是補繳稅款,一般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對扣繳義務人,則沒有這麼寬鬆了,所以這次范冰冰事件,背後的企業壓力山大啊。

目前,除了當事者依法受到懲處,國稅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要求從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補繳稅款,違者將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從今以後,貴圈再亂也“請勿出圈”,不要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否則必將付出代價。

阴阳合同如何避税?对范冰冰为何只罚不判?

希望經此一役之後,“陰陽合同”可以絕跡於“影視江湖”,也希望各路“大花小花”、“鮮肉”、老生可以珍惜自己的羽毛,還娛樂圈一個清清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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