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大龍律師
10月6日晚,寧波市北侖區發生了一起惡性持刀傷人案件,目前該案已造成3人死亡,15人受傷。寧波公安局的北侖分局已經發布了官方通報, 以下文章內容全部基於官方通報來進行分析。講真,這樣一個案件,看似簡單,但裡面牽涉到的定罪問題、並罰問題等,非常複雜。這個案件直接拿去做司考的案例分析題都是完全勝任的。
要想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有一個非常清晰的邏輯順序,首先是梳理嫌疑人的行為,其次看每一個行為可能涉嫌什麼犯罪,然後分析罪數問題,最後確定涉嫌的罪名和最終的刑事處罰。就這麼幹起來。
一、行為梳理
北侖公安分局的通報中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但事實上王某的行為絕對不止故意殺人這麼簡單。從官方通報可以看出,王某某有這個幾個行為:
1、持刀捅刺陳母致傷;
2、在陳某家樓下搶劫機動車,開出之後撞死一人;
3、車輛燃燒後,棄車,逃竄至大海線路口時,持刀致傷2人,並搶走一輛教練車;
4、逃竄中撞倒9人,持刀致傷5人;
5、後躲至北侖朋友家中,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
這個案情比我們想象的可能要複雜的多,絕對不是一個故意殺人能解決的了的。
二、對各個行為進行定性
1、捅刺陳母,以王某某購買兩把水果刀,跑到人家家裡,以及之後的一系列行為來看,應該是故意殺人未遂;
2、搶劫機動車逃竄,並在逃竄的路上撞死一人。從這裡開始,這個案件的定性問題就開始複雜起來了。
首先,故意殺人之後的逃竄行為屬於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但這種事後不可罰只能包含毀滅證據、抗拒抓捕、妨害公務等行為,而不可能包含搶劫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這一規定雖然與本案情境不完全相符,但可以看出,在實施其他犯罪後為逃竄搶劫機動車的,應該數罪併罰。所以,搶劫機動車應該獨立成罪。
搶劫機動車之後逃竄過程中又撞死一人的,也應該與搶劫罪數罪併罰。張明楷在論述搶劫罪的罪數問題時有過這樣的論述:
基本行為以外的行為造成所謂嚴重結果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例如,搶劫後的逃離行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過程中偶然遇見以前的仇人而將其殺害的,搶劫同夥在搶劫過程中因為意見分歧而互相殺傷的,都不成立搶劫致人死亡,而應實行數罪併罰。(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993.)
據官方通報,王某某在中午是有大量飲酒的,如果是醉駕逃跑過程中撞死人,是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的。因此,這一行為應該是搶劫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
3、逃竄至大海線路口時,持刀致傷2人,並搶走一輛教練車。搶劫罪是包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的,如果是在搶劫過程中持刀傷2人並搶劫一輛教練車的話,以搶劫罪一罪處罰。
4、駕駛教練車逃竄中撞倒9人,在酒後狀態,駕駛搶劫來的機動車,將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置於危險狀態之中,併發生撞傷9人的嚴重後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問題不大。
5、再次持刀致傷5人,這種情況如果有人受到輕傷以上傷害的,應該是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王某某有一個故意殺人行為,兩個搶劫行為,兩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一個故意傷害行為。
三、定罪和量刑評估
同種數罪只定一個罪名,從重處罰。所以,結合以上分析,王某某最終可能會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1、故意殺人的,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王某的故意殺人罪有可能會在三到十年之間從重量刑。
2、搶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王某搶劫兩輛機動車,且第二次搶劫過程中致兩人受傷,不知是否達到重傷,但達到搶劫數額巨大肯定是沒有問題的,搶劫罪應該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從重量刑。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據刑法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目前已致三死十餘人受傷,必然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參照以往類似案例,是很有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4、最後一個故意傷害,致五人受傷,如果有輕傷,三年以下,如果有重傷,三到十年。不過這個對最終的判決結果影響不是太大了。
最終數罪併罰,如果各個罪名中沒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該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單個最長刑期以上從重決定宣告刑,宣告刑最長不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以上無期徒刑,宣告刑為無期徒刑;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以上死刑,宣告刑為死刑。
所以說,這傢伙基本上是死定了。唯一可能的變數就是看之後會不會有刑事責任能力鑑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