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施行

9月28日,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瞭解,《條例》共六章四十條,分別對氣候資源的定義、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管理體制、氣候資源探測等基本制度、氣候資源保護措施、氣候資源的利用要求等進行了規範和調整。《條例》的出臺,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滿足公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條例》指出,保護和利用氣候資源,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城市規劃或者重大區域發展規劃,跨區域調水、輸電、能源、石化、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等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條例》要求,太陽能、風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佈局、選址、設計、建設和運行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不得破壞森林、草原、水域及動植物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條例》還根據氣候資源保護與利用涉及的權利和義務,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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