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開車的小夥伴都知道,駕駛證每個週期有12分, 但現在交通規則越來越嚴,尤其對於不熟悉的路段,很容易被扣分罰款。為了避免被扣12分,很多朋友想到了花錢找人消分。
不過,請注意,隨著最新的《條例(草案稿)》,駕駛證代扣分已成為歷史。9月21日,太原交警公佈了《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草案稿)》,請廣大市民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稿)》共計十章89條,分別就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規劃和設施、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等方面作了規定。
其中,他人替代、替代他人、介紹替代記分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管理。
第六十三條【誠信管理制度及徵信條件】實行交通安全誠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管理: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五)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被處罰後仍未及時檢驗的;
(六)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七)駕駛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八)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九)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八十三條【法律責任】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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